(青岛)潘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13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毕徳功、潘某查获,并缴获假冒“Basichouse”、“MindBridge”品牌服装一宗,经鉴定,价值5702396元。
另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来某、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二份,证实淘宝网店“小米包布”“小米批发商行”“小choco”“小能能公主”“hnt586”“any518”“乐淘淘1号店”“MM勿闪”销售及被查获的“Basichouse”、“MindBridge”产品并非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假冒“Basichouse”、“MindBridge”商标的服装产品。
2、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通过对淘宝网店“小choco”“小能能公主”“hnt586”“any518”“乐淘淘1号店”“MM勿闪”执法检查中涉及的剪标、无标服装根据留下的标签痕迹,能够判断该服装曾经标有“Basichouse”、“MindBridge”的标识。
3、证人许琪宁的证言,证实其是在“悠悠衣库”“穿名堂日韩精品”网店购买服装的商户,该两家网店是由被告人毕某经营的,主要销售“Basichouse”、“MindBridge”这两个品牌的衣服,卖的衣服基本上是带商标的,2012年至今其从上述两家网店采购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女装共29470元。另根据电子光盘内支付宝数据核对,许琪宁在毕某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4650元,在毕翠萍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25599.64元,合计30249.64元人民币。
4、证人陆宋的证言,证实其是在“悠悠衣库”“穿名堂日韩精品”网店购买服装的商户,被告人毕某经营这两家网店,其中“穿名堂”是批发店,“悠悠衣库”是零售店,主要销售假冒百家好公司“Basichouse”、“MindBridge”品牌的衣服。2012年7、8月份,其从毕某处购入约3、4万元的假冒“Basichouse”、“MindBridge”品牌服装用于销售,其中40%是有商标的。另根据电子光盘内支付宝数据核对,陆宋(陆巧云)在毕某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30350元,在毕翠萍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1488.48元,合计31838.48元人民币。
5、证人张静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0年底开始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叫“月迷蒙”的淘宝店铺。2012年6、7月份,其在淘宝网看到“穿名堂日韩精品”店铺在卖韩国服装,其听店铺客服说,他们销售的服装质量没有问题而且是正品的百家好,便陆续从他家进货。后来又听说他们还有一个“悠悠衣库”的淘宝店,客服让其通过这家网店买衣服并告知衣服都是韩国品牌“百家好”,但是发过来的衣服都已经剪标了。自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其先后从上面两家淘宝店铺进货约5万元(具体以支付宝交易记录为准)。另根据电子光盘内支付宝数据核对,张静在毕某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51035元,在毕翠萍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2836元,合计53871元人民币。
6、证人袁航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2年初开始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叫“女人爱购物831”的淘宝店铺。2012年4、5月份,其通过淘宝网看到有一家名叫“穿名堂日韩精品”的在网上批发韩国服装,其听客服说他们的服装质量没有问题而且是正品的百家好,便陆续从他家进货,后来还知道他家有一个“悠悠衣库”的淘宝店,客服让其通过这家网店买衣服。其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先后从上述两家淘宝店铺进货约22万元(具体以支付宝交易记录为准)。另根据电子光盘内支付宝数据核对,袁航在毕某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141320元,在毕翠萍名下注册的淘宝店铺中交易86638.88元,合计227958.88元人民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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