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潘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7、被告人毕某供称,2009年左右,自己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叫“穿名堂日韩精品”的网店,其见韩国一家叫百家好的品牌服装在市场上好卖,就想到在网上卖以这家品牌注册的服装。于是,其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假冒的“百家好”服装,刚开始是通过即墨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及江苏常熟,大连等地的一些加工商购买假冒“百家好”服装,然后在淘宝网上批发、零售。在2011年左右,要货的比较多,效益也比较好,其见购买的客户比较多,于是又在淘宝网上以其姐毕翠萍的名义,注册了“悠悠衣库”网店,主要用来做零售。刚开始向外出售的服装部分货带着“百家好”的商标,还有一些服装在发货时就将服装衣领上的“百家好”商标剪掉了,洗标也让派人用墨水涂掉了。其所进的“百家好”服装都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服装,没有授权。相同款式的“百家好”正品服装与假冒品牌服装的价格差约4倍以上,比如正品为400元的服装,假冒品牌的服装价格只有其四分之一。其主要负责网店的全面管理及假冒服装的采购;潘某主要负责拍照做图即用相机拍摄服装照片,并将服装照片发布到网站上;毕某甲、贾某、来某主要负责在“阿里旺旺”上与顾客聊天,向顾客推销服装及发货;毕某主要负责管库房及发货。
8、被告人潘某供称,其是2009年1月到“悠悠衣库”工作的,根据分工,负责拍照、进货工作。具体来讲,平时只要店里进来新货,其便要进行拍照、搭配、修图并上传,而且还要通过淘宝网在其他网店内发现新款衣服和毕某商量后,确定进货。主要是根据网络其他家同品牌销售行情的变化由其浏览后,再和毕某商量,来决定销售价格。主要有“Basichouse”、“MindBridge等牌子,但都是剪标的和涂标的货。其和老板毕某只是口头约定,老板每月给现金5000元的工资。
9、被告人毕某甲供称,其于2012年5月份开始在网店上班。有客户用淘宝旺旺和客服联系的时候,其就在淘宝旺旺上了解客户看好什么样式的衣服,根据客户的描述推荐衣服的大小,客户看好后,照着网店上衣服样式和大小号给其订单,并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打款后,其负责给客户发货。
10、被告人毕某供称,其于2010年4月开始到青岛市珠海支路2号3号楼904室悠悠衣库工作,2013年4月网点仓库搬到市北区哈尔滨路48号,其负责库房的看管、人员的伙食、卸货、货物打包、对衣服商标的检查与处理。网店共有六个人,老板毕某,员工毕某甲、贾慧良、来某、潘某和我。毕某负责网点的全面管理、进货,来某和毕某甲、贾慧良负责销售是客服,潘其浩负责衣服拍照、宣传,其负责库房的看管、人员的伙食、货物打包、卸货、对衣服商标的检查与处理。
11、被告人来某供称,其于2011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到“悠悠衣库”工作,平时根据分工,负责“悠悠衣裤”网店衣服的销售。客人用淘宝旺旺和其联系时,其便在淘宝旺旺上询问客户看好什么样式的衣服,同时也会根据客户的身高、体重及喜好向客户推荐衣服,如果客户选好衣服后,他就照着网店上衣服样式和大小号在淘宝网店上下订单,然后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打款。收到付款提示后其负责给客户发货。我们是根据老板给的淘宝旺旺子帐号(悠悠衣库:黄河二号)与客人沟通推荐的。这些衣服是假冒韩国百家好的衣服,老板怕侵权就让我们将没有剪标的衣服剪标和涂标了。大多数顾客都会询问,虽然我们心里清楚这些衣服是仿冒产品,但都会回避这个问题,只是解释这些衣服都是剪标的,三标无。
1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2011年9月我到该网店上班的,是毕某甲介绍我进的该店。“悠悠衣库”网店一共由6人,具体是毕某、潘某、毕某、毕某甲、来某及我。毕某是老板负责网点的全面管理及进货;潘某负责服装的拍照及网站宣传;我、来某及毕某甲主要任务是客服;毕某负责库房管理、接货、打包。有客人在阿里旺旺上和我们客服联系的时候,我就在阿里旺旺上了解客户的身高体重,需要什么款式颜色,然后向客户介绍推荐相关衣服。衣服标剪了,而且老板还让我们对客人说该衣服是剪标的,所以我感觉销售的的百家好品牌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因为我的眼睛近视,再加上我年龄大,毕某照顾我除了客服以外,不让我干别的活。主要是来某、毕某、毕某甲负责货物清点及登记造册。(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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