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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冠合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21 10:26商业秘密网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其权利终止的通知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了恢复权利所需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14日准予其恢复权利。因而从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2004年8月11日截止至目前,本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达方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从冠健公司经营地址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冠健公司在公司宣传册上自称其专业生产销售鼠标等电脑周边产品;同时还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冠健公司的页面上刊登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本院据此认定,冠健公司于2010年本案专利权终止期间实施了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以本案专利权在2010年1月7日至2010年12月14日期间权利终止为由,认定冠健公司在本案专利权终止期间实施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冠合丰公司与冠健公司是否构成共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上诉人冠合丰公司辩称,达方公司不能证明公证保全的网页系其所有,其与冠健公司均为合法经营的独立主体,两者无关联性,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两者实施了共同许诺销售行为。本案第1733号《公证书》中公证保全的网页在介绍冠健公司时使用了显示“深圳市冠合丰电子有限公司”名称的图片,第93109号公证书中经公证的网页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信息与冠合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均完全一致,公证书附件四中有冠合丰公司的商业牌匾、车间内部的生产场景及产品分类宣传。虽然该网页也同时使用了“冠健”、“COKAM”等冠健公司的商标,但这并不能否认冠合丰公司在网页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另外,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冠合丰公司称“冠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业务类型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就重新设立了冠合丰公司”,“在冠合丰企业运营中沿用了冠健品牌,目的在于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两份公证书还显示两者的业务部经理均为李仲辉,其上记载的传真和电话亦为相同号码。综上,可以认定冠合丰公司和冠健公司实施了共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两者对该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冠健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但原审判决仅就其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数额,该认定有错误,由于达方公司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此不再作处理。上诉人冠合丰公司辩称,达方公司不能证明本案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损失,也并未发生实际的损失,原审法院判令冠合丰公司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过重。本院认为冠健公司与冠合丰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且这种共同许诺销售行为已实际损害了达方公司的商业交易机会,给达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冠合丰公司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冠合丰公司与冠健公司连带赔偿达方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责任过重,冠合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冠合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学军
  审  判  员    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    肖海棠(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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