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冠合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0:26商业秘密网
2011年7月22日,达方公司以冠合丰公司和冠健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冠健公司、冠合丰公司:1、停止侵犯本案专利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共同赔偿达方公司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3、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及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网页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达方公司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本案专利的独占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达方公司作为本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身名义对独占许可期间的侵犯专利权行为独立行使诉权。
本案的争论焦点有六:一是本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二是冠健公司是否实施了达方公司所指控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三是冠合丰公司是否实施了达方公司所指控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四是在本案专利权终止期间,冠健公司若实施了生产、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五是冠合丰公司和冠健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两者民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六是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的问题。
关于本案争论焦点之一,本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鼠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后,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本案专利交纳年费虽因“未按照期限缴纳或缴足年费和滞纳金”,国家知识产局于2010年1月7日终止了本案专利权,但国家知识产局已于2010年12月14日恢复了本案专利权。因此,目前本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争论焦点之二,冠健公司是否实施了达方公司所指控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达方公司通过公证程序从冠健公司经营地址购得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冠健公司在宣传册上自认生产、销售行为,网页公证保全也证明冠健公司自认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冠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鼠标”,故原审法院认为,达方公司指控冠健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
关于本案争论焦点之三,冠合丰公司是否实施了达方公司所指控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本案网页公证保全证明冠合丰公司自认其“前身是深圳市冠健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创立了‘冠健’等品牌”,将公司名称与“COKAM冠健”混合使用,并刊登了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故原审法院认为,达方公司指控冠合丰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达方公司指控冠合丰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争论焦点之四,在本案专利权终止期间,冠合丰公司和冠健公司实施的生产、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问题。冠健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公证书》及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公证取证的由冠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名片》等为证,冠健公司当庭也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我国专利法保护合法有效的专利权,鉴于本案达方公司通过公证程序购买的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是2010年11月9日,而该时间处于本案专利权终止期间,故冠健公司在本案专利权终止时所实施的生产、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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