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19 09:57商业秘密网
综上,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请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99。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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