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不正当竞争 > 判决文书 > 正文

(苏州)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19 09:57商业秘密网

  本院对被告恩马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证据1、2,因这些证据均系打印件,被告亦未明确材料来源及获取的时间,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3、4,因被告提供了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真实性已经本院确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裁判理由中作出具体分析和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梅红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31日,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市少年宫西广场玻璃屋,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文化产品、日用品的开发设计;产品外观设计、空间环境设计、艺术活动策划;展览策划服务;国内贸易。被告恩马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229号万科美好广场2楼,经营项目包括美术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书法培训、戏曲培训;艺术设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被告印制的封面有“恩马国际少儿美术教育”的宣传画册(即原告证据3)中含有原告证据1中摄有“杨梅红教育东海绘画空间结业典礼”字样的照片(照片11)。
  杨梅红国际少儿美术教育(南山)基地2010全年招生简章中包含“米罗小小班”、“早稻工作室”、“毕加索少儿大师班”、“国际动漫工作室”等班级名称及相应教学内容;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少年宫2011春季培训招生简章(美术类)中含有“早稻工作室”、“毕加索少儿大师班”、“国际动漫教室”等班级名称及相应教学内容;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少年宫2014春季培训招生简章(美术类)中含有“米罗小小班”、“早稻工作室”、“毕加索少儿大师班”、“国际动漫教室”等班级名称及相应教学内容。原告提交的被告印制的封面带有“恩马国际少儿美术教育”、“开业时间2013.12月”的招生手册中含有“毕加索少儿大师班”、“早稻工作室”、“国际动漫班”、“米罗小小班”等班级名称及相应课程介绍;被告提交的2014年秋季招生简章中含有“涂鸦小小班”、“艺术试验工作室”、“梵高大师班”、“国际动漫班”等班级名称及班级介绍。
  另查明,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及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均系原告分公司,东莞市杨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市杨梅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子公司。
  被告法定代表人宗怡杉在其设立被告公司之前曾在原告苏州基地任职;高见为被告工作人员。
  又查明,原告因与被告间著作权侵权纠纷委托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晓宁律师代理相关诉讼事宜,约定律师费12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杨梅红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原告认为,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所有合法权益受损的经营者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中,东莞市杨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上海市杨梅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其字号、商标、网站、装饰装潢等都与原告一样并由原告统一授权使用,其人员、教学和行政等也均由原告统一管理,因此,上述两子公司的商誉是原告拥有的整个杨梅红教育品牌商誉的组成部分,被告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刻意攀附了原告的品牌商誉,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组织、授权或其他关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拓展和商业收益。此外,被告还实施了直接针对原告以及原告南山分公司以及东海分公司的虚假宣传和仿冒行为,对此,原告享有当然的起诉权,故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部分照片拍摄于东莞市杨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上海市杨梅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而这两家公司与原告相互独立,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上述公司进行诉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