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9 09:57商业秘密网
证据6、被告的招生手册,证明被告的班级名称、班级介绍等与原告的一致;
证据7、被告的招生简章,证明被告的招生简章在版式设计、主要内容以及介绍上与原告的基本一致;
证据8、被告的收款凭证及POS签购单、学员卡,证明这些证据与证据6、7相互印证;
证据9、电话咨询录像(文字整理版及光盘),证明被告工作人员介绍的情况与证据3、6、7记载的内容一致;
证据10、原被告装饰装潢对比图片,证明被告的装饰装潢与原告的相似;
证据11、被告法定代表人宗怡杉在原告处工作时的照片和岗位说明书、晋级申请表,证明被告成立之前,宗怡杉曾在原告处工作过;
证据12、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所附图纸,证明特有装饰、装潢的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
证据13、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此次诉讼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1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为12000元;
证据15、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证明原告在绘画培训行业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以及上海梅川校区即上海市杨梅红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子公司,杨梅红南山基地全称为深圳市杨梅红发展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少年宫即为原告总部所在地,东海校区全称为深圳市杨梅红发展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东莞校区全称为东莞市杨梅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原告子公司;
证据16、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表,证明张萱系原告工作人员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
证据17、原告上海梅川校区与被告装潢装饰对比分析,证明被告的装饰装潢与原告的构成实质近似;
证据18、月度绩效考核表、考勤表、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接触过原告的招生简章、招生手册等材料;
证据19、收款收据及发票,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
证据20、原告总部深圳市少年宫2011年春季培训招生简章、2014年春季培训招生简章以及相关的教学考勤表、收款收据及发票,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以及被告在班级名称、课程介绍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的来制造混淆;
证据21、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细信息,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4和20的真实性;
证据22、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以及域名注册信息,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20的真实性。
被告恩马公司辩称,首先,原被告主体与证据中显示的主体不一致,本案原被告分别系“深圳市杨梅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恩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但证据中显示的却是“深圳市杨梅红国际少儿美术教育南山基地”以及“恩马国际少儿美术教育”。其次,被告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被告未作任何虚假宣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教室及活动基地照片为原告所有,被告也未印制过原告举证的宣传画册;二、被告未实施任何抄袭行为,在儿童培训领域,装帧设计、班级名称以及课程介绍等内容都大同小异,原告招生简章中的诸多内容也与网络上的相关内容雷同;三、被告的装饰、装潢与原告的明显不相似,原告也无法证明其装饰、装潢为其独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知名企业。
被告恩马公司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1、原告与网络上的装潢、装饰图片对比,证明原告的装饰、装修不是其独创;
证据2、其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证明各机构在班级名称、招生简章、班级介绍方面都大同小异;
证据3、劳动合同书,证明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间,宗怡杉在苏州工业园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
证据4、被告的2014年暑季及秋季招生简章、艺术宣传册、新旧试听卡、学员卡,证明被告没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恩马国际少儿美术教育”或“恩马美术教育”并非被告实际对外宣传的名称。(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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