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热的冷思考(6)
发布时间:2015-05-18 13:16商业秘密网
五、创新认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前途出路
(一)公共利益的明晰
就像博登海默说的那样,“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26],公共利益也是如此,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公共”这一概念本身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无法知晓究竟多少私人之集合方能称为公共。如果用简单的二分法,将公共排除在当事人之外,使公益相对于私益而言,仍然无法使人清晰地了解公共利益的含义。
那么在判断是否为不正当行为时是否要考虑公共利益呢?虽然薛军在文中质疑将“公益”标准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应当完全忽略公共利益的因素。
认识清楚的是,要谨防把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的利益混为一谈。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27]
(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统一
具有某些性质的私益,就是等于公益。这种特别性质的私益,就是指私人的生命及健康方面的私人利益,这些涉及生存保障的私益,国家负有危险排除的义务。易言之,保障私人的生命、财产及健康,就是公益的需求。所以,保障这些私益就是符合公益。
爱尔维修不认为公共利益是唯一的道德标准,他的道德思想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 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上的, 认为个人利益是目的,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认得一切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任何人都不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即使是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以,其所论述的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公共利益是建筑在个人利益之上的,这实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28]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公平正义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在这就是一种公共利益。以公平正义的竞争秩序为手段,最终实现互联网产品、服务提供者的个人利益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的一种妥善的办法。
注释:
[1]参见 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http://cnnic.cn/gywm/xwzx/rdxw/2015/201502/t20150203_5163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 年 2 月 28 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 2352 号民事判决书。
[3]谭俊:《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特征及其法律规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 38-39 页。
[4]黄勇:《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 年第 1-2 期,第 61 页。
[5]王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10 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3 页。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 29416 号民事判决书。
[7]孔祥俊 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9 页。
[8]参见 孔祥俊 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37 页。
[9]曲凌刚:《从北京市司法实践看网络不正当竞争》,载《中国电信业》2014 年第 12 期,第 37 页。
[10]参见张钦坤:《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展实证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 26 页。
[11]2011 年 12 月 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0 号。(作者:丁杰,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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