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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热的冷思考(4)

发布时间:2015-05-18 13:16商业秘密网

  (二)互联网经营者竞争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商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推导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主体在平等的市场条件下,以符合法律或道德的手段或方法进行自由竞争,实现其经济利益。各竞争主体在竞争活动中都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18]公平竞争要求各个竞争者包括互联网产品、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收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和评判,并按照各自贡献的大小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和平共处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供者未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不得擅自干扰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干扰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网络用户终端的共存。[19]
  3.自愿选择原则
  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并自由选择使用哪一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不得强制互联网用户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不得强制要求用户放弃使用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规范市场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20]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接受的行为标准,具体到互联网领域中,主要就是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习惯, 而这些商业道德和商业习惯大都已经涵盖在 《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之中了。
  5. 公益优先原则
  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不能损害网络公众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选择和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例如,为了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可以主动采取删除、组织等手段干扰网络病毒的正常运行。[21]
  (三)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例外
  有原则就会有例外。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例外在石必胜法官的一文[22]中已有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客观原因导致的冲突;第二,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但影响结果只能限于该用户,而且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三,用户不知情也未选择,但是为了保护以用户安全为例的公共利益所必需。虽说技术发展迅猛,但囿于当前技术的限制,例如,因为硬件或软件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两个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不能共存,由此产生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互干扰,则不属于对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违反。这是第一种情况。
  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在网络用户自由、自愿选择的情况下,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可以成为非实质性侵权用途的工具用以修改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但干扰行为不能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且影响结果也只能局限于该知情并主动选择的网络用户自身。这是第二种情况。
  当遭遇到黑客或者病毒的攻击时,防火墙以及杀毒软件都会主动提供帮助,这是在用户并未知情和选择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此种行为也不违反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这是上述的第三种情况。
  四、不同的声音:“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最高院通过驳回再审申请确认了该原则,但是在学术界,已有少数学者撰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就相关论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作者:丁杰,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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