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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热的冷思考(2)

发布时间:2015-05-18 13:16商业秘密网

  互联网企业为进一步拓展各自业务都绞尽了脑汁。而在拓展业务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大规模爆发的态势,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互联网领域的一些企业为达自身目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也造成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乱象。[4]
  1.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手段。互联网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因此在网络市场中,商誉对于经营者具有重大的意义。信誉度越高,得到的交易机会越多,商业成功的概率也就越大。换言之,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是决定其电子商务经营成败的关键。一旦诋毁他人商誉的言论在网络上出现,就会迅速被传播开来,对被诋毁的经营者的负面影响范围远远超出传统市场中诋毁商誉的行为,从而给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难以估量的损失。[5]如直接发布诋毁竞争对手内容的北京视点诉北京视瀚案。[6]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互联网在实现信息快速传递、资源及时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行其道的场地。某些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为了夺取他人的竞争优势,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盗取或非法转让、公开他人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此外,互联网企业间人才流动极为频繁,伴随着人才流动发生的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事件屡屡发生,甚至成为互联网界的一个普遍现象。由于处在互联网领域,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序性,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取证难、举证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想要收集和保全侵权证据会相当困难。
  3.域名抢注行为
  所谓域名,是指一组用于识别经营者正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的文字和符号,即因特网地址。[7]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网上敲诈者”。这些人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出价让商标持有人把这些域名赎回去。此种行为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给商标持有人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同时此种行为还可能导致对消费者的欺诈,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如给任由此种行为发展,那么势必不会损害日益兴旺的电子商业。[8]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困境
  1.法官陷入“技术困境”
  很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涉及技术问题,如安全软件“后门”、搜索引擎算法、通信协议接口、手机应用程序开发、Robots协议等。部分年龄比较大的法官,平时很少接触网络,对互联网新技术又知之甚少。让这样的法官去认定相应的技术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很危险的。很多法官就是因为对涉案的技术问题不是很了解,抓不住案件的重点,导致重复开庭,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判,引发当事人对法官专业性的质疑。[9]
  2.部分判决执行难
  由于互联网新技术的复杂性、软件易修改性,而有些法官的判决又含糊不清,导致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工作无法开展。比如在金山诉奇虎诱导用户卸载其金山新毒霸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对是否继续弹窗发生争议, 金山认为应该停止弹窗, 奇虎认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其弹窗用语有针对性、歧视性,如果其修改后没有针对性、歧视性则可以继续弹窗,双方各执一词,给案件执行带来困难。
  二、实证考察:当下热点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态势
  根据相关学者4[10]收集整理的案例裁判文书,自2002年开始截止到2014年,共有126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其中,案件发生数量最少的年份为2002年,数量为2,而2005年、2011年、2013年分别为14件。从2006年开始,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接下来的几年间,除2006年和2012年之外,每年的案件发生数量均在10件以上。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覆盖面、用户数量的迅猛增长,互联网已然成为商家激烈竞争的领域,随之而来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现,并在整体上呈现上升态势。具体见下图表。(作者:丁杰,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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