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知识 > 正文

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6)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之前“九个月”的期限届满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12.“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期限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年”的期限计算。上述规定实际上参照《刑法》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对于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多次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而《刑法》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因此,“五年”的起算点应当是第一次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其他法律文件给予发生法律效力的定性时间,且当天不计算在期限内。结点应当是其五年后的相应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上”的表述包括本数,第二次商标侵权行为就应当从重处罚。只要被查处行为在此期限内就应当从重处罚。

13.三年使用证据的期限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三年”的期限起算点应当是侵权行为发生之日,且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其结点应当是三年前的相应日。在此期间内被侵权商标是否使用,将影响到权利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

以上是笔者基于对《商标法》的个人理解整理出的期限计算类型,基本涵盖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情形,因此本文不再对《实施条例》的期限一一列明。商标领域中的期限计算类型比较复杂,通过法律明确其计算方式,有利于定纷止争,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