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2)
三、立法考虑
综合上述立法先例,期限开始的时、日都不计算在期限内的立法考虑是期限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应当作出尽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为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有必要将开始的时、日排除在期限之内。商标业务期限大部分也是如此,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商标业务期限开始的当日也不计算在内。但商标专用权例外,如果商标专用权核准之日不计入专用权期限,将使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推迟一天,反而不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该条第二款例外规定涉及商标专用权期限起算的,开始的当天应当计算在内。
至于期限终止的日期,一般不含开始的当日的终止日期是其开始当日的对应日。基于行政、司法等机构法定节假日不办公的客观现实,同样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期限权利,《实施条例》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由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开始的当日计算在期限内,如果仍以其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会比其他以年为计量单位的期限多一天,也会导致商标专用权续展后的专用权日期比前一个专用权日期往后推迟一天。如按照一般的期限计算,一个商标专用权周期是
四、具体解读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共涉及以下几种期间类型。
1.申请优先权期限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六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2.展会优先权期限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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