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4)
第一个“十二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公告期满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十二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第一个“六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之前“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十五日”中开始的日期是当事人收到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十五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开始的日期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十二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第二个“六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之前“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十日”中开始的日期是被异议人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三十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7.商标续展期限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十二个月”比较特殊,法律确定的时间节点实际上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结点。因此,只能从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日往前推第十二个月的相应日作为开始的日期,该开始日期不计算在内,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日为期限届满日。
“六个月”宽展期开始的日期为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日,该开始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十年”商标专用权续展的期限,开始的日期是上一届商标专用权期满次日,该日期计算在有效期内,期限届满之日为商标专用权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
8.无效宣告复审期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日”中开始的日期是当事人收到商标局无效宣告决定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十五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九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商评委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九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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