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3)
“六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3.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限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九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九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商标局在期限内只要在九个月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决定都属于“审查完毕”。
4.商标异议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5.驳回复审申请及审理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日”中的开始日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十五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九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商评委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九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之前“九个月”的期限届满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十日”中的开始日期是当事人收到商评委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三十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6.商标异议及复审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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