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7)
l、侵犯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广告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要客体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誉权。虚假广告罪针对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虚假广告罪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用户购买或使用其商品或服务;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以捏造虚伪事实、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诋毁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挤垮竞争对手,从而抬高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竞争优势。虚假广告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犯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目的不同。虚假广告罪是出于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宦传的故意,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商业利益的目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故意,其目的既可以是获取非法的商业利益,也可以是其他非营利性的目的。
五、问题研讨
(一)广告与其他相类似的经济活动如何认定
1、虚假广告中商业广告的界定
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广告专指商业广告,是企业向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进行商品宣传,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如商品种类、样式、质量、成分、性能、特点、用途、价格、使用方法、保管方法、效果、服务形式、购销地点等向人们介绍说明,从而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非营利性广告,包括政党宣言、政府公告、宗教声明、文化通知、教育启事、市政措施、社会救济等社会广告和以取得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赖与支持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关系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告。”由此可见,《广告法》所调整的对象仅仪足商业广告。与此相对
应,刑法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也是指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商业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经营性的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第二、商业广告是一种付费的宣传。这种付费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为其设计、制作和代理发布广告,必须向广告经营者支付设计、制作和代理费用;另一种是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也同样要支出花费。第三、商业广告的目的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而最终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推销给消费者或提供给消费者。
通过对商业广告的定义、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区分某些商业广告与非商业广告的界限:第一、在招聘启事中宣传本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商品及服务的广告属于商业广告。单纯的招聘启事不是商业广告,但在招聘启事中宣传本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商品及服务的,广告主又同时具有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及服务的目的,应属于商业广告。第二、通过赞助的形式而获得体育比赛或运动队的冠名权以及电视台、电台文艺节目的冠名权的活动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企业通过有偿获得冠名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昭彰或表现自己的企业形象,获得公众好感,从而间接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因而属于一种商业,一告活动。第三、企业赞助大众传媒的公益性广告,而获得“合办”或“特约播映”等资格的活动。这种活动仍是企业出于公共关系的考虑,树立本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间接地宣传本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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