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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5)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三、立案标准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l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

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化,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当遵照执行。如果行为人的虚假广告行为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四、罪错界限

人们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并非一切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都构成虚假广告罪,其中绝大多数虚假广告罪是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违法广告。工商部门严格执法,就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严格区分罪错界限。

    (一)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l、准确把握虚假广告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在于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解释虚假广告罪的客体,准确把握虚假广告罪的客体,是虚假广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基础。

    2、正确理解广告的含义。正确理解《广告法》中广告的定义,弄清商业广告的实质特征,是辨别在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占或者服务的宣传活动是否是广告的关键,也是对虚假广告宣传活动进行处罚的前提。

    3、准确把握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虚假广告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因而,只有准确把握虚假广告罪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虚假宣传的种类,才能将罪与非罪的界限辨别清楚。

    4、综合认定“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指给消费者的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困难;导致了人身伤亡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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