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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解读:药品说明书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5)

发布时间:2015-06-09 11: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四)药品知识产权具有专门的保护途径

  在制药领域,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密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符合数据保护规定的新药实验数据可以享有数据保护。药品数据保护,保护的是实验数据本身,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药品实验数据和结论的文字表达,即表达形式。如果说将实验数据和结论撰写成科技论文,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⑦药品数据保护的保护期限一般为6年至8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成员对药品实验数据的保护义务,主要是不披露和防止不公平使用。此外,药品知识产权还可通过商标、中药品种以及行政等方式获得保护与救济。

  综合考虑以上诸因素,我国现阶段不宜确定药品说明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013年7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3)湘高法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再审纠正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的(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0437号判决,认定药品说明书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自此,全国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对药品说明书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形成一致意见。

(作者:于晓白、李嵘,来源:中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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