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转载勿忘保护著作权(2)
首先,随意转载、转发文章或其他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如果转载文章或其他作品时未标注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行为,是属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认定为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怎样防止转发微信无意识侵权
记者:自媒体平台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台,转载是很普遍的形式,那么都会构成侵权吗?如果涉嫌侵权,大多数转发或转载的人都是无意识的,怎样防止无意识侵权呢?
张克律师:由于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是新兴的传播方式,我国法律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保护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因此本着保护著作权利人的精神,我们一般会参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涉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但由于网络是公共平台,其本质特征就是即时性和共享性,为了更加符合当前网络传播这一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对于这种规定,一般称之为“准法定许可使用”或“默示许可使用”,以默示许可的形式来促进网络传播的发挥,只是仍然强调转载行为必须注明出处而且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因为默许转载并不表示权利人没有著作权,也并非放弃著作权,而是权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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