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何破解微传播版权迷局?(6)
在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中许可这条路走不通时,我们是否能结合著作权制度的本源精神和微传播的特点,再寻求解决方案呢?从当前著作权人对微信公号和微博传播作品的诉求看,他们关注的焦点也不再是许可权,而是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以及标明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等精神权利或人身权。那么,在符合《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这种使用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运用“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原则,设定一种新的“法定许可”制度来保证作者的获酬权,不失为一种具备可操作性,且各方均能接受的制度出路。实践中,在对微传播概念用法律语言加以表述后,可以尝试做出类似“使用已经发表的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同步加大对不履行“法律许可”付酬义务的机构和个人的惩罚力度。
为保证法律制度的落地,还应推动建立面向微传播领域乃至更大范围的版权许可使用费收取与结算平台。从治理互联网版权市场的未来看,此平台的功能远不止收费结算这一项,如数字版权登记、作品备案、版权跟踪等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均能嵌入其中,由著作权人根据各自需要做出选择,推动其成为微传播领域的版权服务枢纽,使各方能够在平台下更好地厘清权责、义务,以促进富有价值的版权作品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传播、使用。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当微传播已成为当代公众的行为习惯后,一味呼吁微信公号、网民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原则,不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随意分享和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其现实作用已不大。本文是笔者基于近期思考的一孔之见,之所以写此文,是想呼吁社会从制度建设入手,思考微传播领域的版权问题,因为,不在制度和机制上寻求突破,微传播版权迷局无解的状况会长期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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