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何破解微传播版权迷局?(4)
以上是通过微信一个软件窥视整个微传播领域的版权乱象,笔者无任何倾向,只是提示社会:版权侵权问题已是伴随微传播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
大面积侵权症结何在
著作权人无力控制传播,维权难度大;技术提供者的努力收效甚微;传播者找不到授权渠道。
我国互联网版权治理的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法定情形中也没有与微传播相近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微信公号转载他人作品,微信主向不特定人群发布他人享有版权的内容,都须符合“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定程序。既然法律规定已很明确,为何现实中没有人遵守呢?让我们来分析著作权人、技术提供者、传播者等不同主体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看。理想状态下,广大作者本应感谢腾讯、新浪等软件开发者,他们研发的微博、微信为自己的作品提供了新的传播渠道,等同于给自己增加了收益的机会,但为何视这些软件为洪水猛兽呢?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微传播无力控制,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对十数款软件、数亿用户和数百万微信公号使用作品情况的有效关注与甄别;二是即便发现侵权,维权的难度也很大,收效很低,得不偿失。所以,著作权人虽然渴望在微传播领域获得收益,但现实决定了面对侵权只能听之任之,无能为力。
从技术提供者的角度看。“避风港”原则已决定他们不用为微传播的版权乱象买单,只需对侵权内容尽到删除义务即可,完全可以秉承技术中立的思想对用户个体间的侵权盗版问题不作过多干涉。但现实是腾讯、新浪等多数软件开发者仍保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都曾尝试推动建立整合的侵权投诉举报与授权平台,但受限于号召力、影响力等因素大多无疾而终。但这也能说明,技术提供者还是希望降低微传播领域的版权纷争,让自己的产品在一个平稳的外部环境中发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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