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兼论专利侵权纠纷与危害公共(4)
所谓的“私法公法化”是指某些原属于私法所调控的领域参入了公法上的规制方式,这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是动态平衡的,专利权人获得了专利权的潜在收益,那么公开专利技术对公共利益的贡献也随之增长。如果因为专利侵权行为而导致专利权人的利益受损,实际上公共利益也相应受到了损害。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以及专利技术本身已成为重要的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急先锋”,鼓励专利实施、推广专利权商业化与专利技术产业化成为专利制度的重点任务,也是符合社会需要的公共利益。由于将发明技术推向市场需要成本,并且需要承担风险,如果发明者不能确信他人不会复制其发明产品或侵犯其发明技术,就不会冒着风险将发明公开和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化,如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所言:“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越多的公司就越先破产”,社会的公共福祉将受到直接的影响。政府依法对专利实施进行干预,制定合同备案要求,调解和处理私权纠纷,确保专利权获得充分的保护,代表了公共利益。
而且,在专利实施不当制造出的缺陷产品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时,政府介入专利纠纷,处理专利实施不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与杜绝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2、经济学分析
从发展经济学的最新思潮来看,新结构经济学认为市场应当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机制,但政府也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不仅要创造稳定的市场环境,强化保持市场良好运行所必需的产权、治理结构等各项制度,还应对促进产业升级和多样化的投资行为进行协调,并对动态增长过程中先行者产生的“外部性”予以补偿。
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来看,产业创新与发展已成为最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之一,政府应当转变职能,不仅要从消极的“守夜人”变为积极的“行动者”,而且要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适度促进产业的发展。但是,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的存在,不仅挫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危及了产业的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救济虽然可以填补损害,但是“不告不理”的启动方式与法定的诉讼程序,很难发挥震慑作用,也很难及时、快捷、便利地挽回损失。政府应当通过行政保护的途径,依法行政、有所作为,积极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加大对创新的保护,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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