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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兼论专利侵权纠纷与危害公共(3)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豆浆机行业的开创者与领导者,近20年来始终关注于豆浆机技术的研发,拥有专利权近千项。而在豆浆机行业中,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梯队九阳;第二梯队美的、苏泊尔、步步高、飞利浦等;第三梯队其他品牌,如美斯特、华生等。由于豆浆机容易模仿,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很容易造成技术泄漏,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几乎在其他所有品牌产品上,均发现了侵犯九阳专利权的情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仅导致九阳累计达到上亿元的研发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而且对九阳的销售收入与利润直接造成了损失。以九阳起诉的几个典型案例为例,200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上海和慈溪的两家企业立即停止对九阳豆浆机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并且赔偿九阳经济损失300万元;201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飞利浦公司、三联商社停止侵权,飞利浦赔偿九阳经济损失100万元。九阳虽然均已获得胜诉,却也为维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大大占用了本该用于创新的时间与资金。

全行业对九阳“群起而侵权之”的行为,已不是九阳凭借一己之力可以获得救济的私权之争,类似恶性侵权案件的普遍存在,表明专利侵权只是行业或者产业创新保护不足的“冰山一角”,如果不采取措施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任由抄袭模仿与“山寨”行为充斥市场,那么我国的产业创新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般认为,公共利益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情境之下,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还未明确。我们认为,公共利益不是抽象的原则概念,也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私法公法化”和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认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上,无论是专利实施不当还是产业创新保护不足,都事关公共利益。

1、法理学分析(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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