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兼论专利侵权纠纷与危害公共(2)
在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商业实践也大同小异。因为受让方缺乏对知识产权技术研发过程的了解,随意购买各种技术产品并自由进行搭配,可能难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或功能的减少、发挥,进而危及到使用该技术产品生产的终端产品的质量和许可方的商誉,因此许可方在让与专利技术的同时,为了减少受让方在生产中的中间环节或者节省成本减少费用,会附加配套的技术或售后服务。
非法实施专利则因为缺少合同保护和技术支持,无法实现专利的最佳实施。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对全国730家企事业单位的调查数据表明,31.6%的企业表示在经营和发展中遭遇过专利侵权,即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这些专利实施的行为,既没有事先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的附加服务,无法保证专利技术实施达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更为严重的是,非法实施专利制造出的产品不仅构成专利侵权,而且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问题,甚至有些产品缺陷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以水晶眼镜专利侵权案为例,某公司从某厂购入水晶眼镜,模仿制造该厂的专利产品,并且在所生产产品的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为某厂的著名品牌。某公司的工艺粗制滥造,所生产的侵权产品虽然从表面上看与某厂的专利产品并无二致,但实际佩戴的效果则千差万别。佩戴该厂的“水晶眼镜”,不仅不能消除疲劳、改善视力,反而影响视力,甚至会造成视力下降、视网膜受损。这一专利侵权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一旦该厂的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广泛销售,这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很有可能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因此,专利侵权虽然表现为侵犯私权,但在擅自实施专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情形下,纠纷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私人自治的范畴,从而落入了公共治理的范围。
2、本质上是产业创新保护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抄袭模仿专利技术行为的存在,小范围、小规模、偶发的侵权行为虽然违法,但作为合理市场行为的偏差,可通过司法救济恢复原状,不会对整体的市场秩序造成影响。但是群体、反复与故意侵权行为则不然,这些行为直接扭曲了创新主体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导致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效甚至失灵,引发了经济学上所谓的“负外部性”的问题。如果采取自由放任主义,听凭市场自发调节,对于市场的无效或者失灵不予遏制的话,将会大大挫伤自主创新的动力与信心,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与创新秩序,最终会影响产业发展与持续创新。因此,从本质上看,专利纠纷侵权反映的是产业创新保护的重大问题。(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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