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5)
针对捷豹路虎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江铃公司请求驳回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江铃公司辩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权属不明,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享有权利,且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图片和照片并非立体造型,不能证明现场勘验的车辆与其主张权利的汽车外观及该车出厂时外观一致。捷豹路虎公司针对本案事实还同时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汽车外观只能是一个权利的客体,捷豹路虎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捷豹路虎公司在其“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后,又主张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
江铃公司认为,著作权法未规定实用艺术品这一作品类型,实用艺术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其艺术性与实用性在物理及观念上均可分离,且需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和艺术性。而涉案汽车外观中的艺术性无法与实用性相分离,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美术作品而言,SUV车型不满足“审美意义和艺术性”要件,也不满足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美术作品。
此外,江铃公司还认为,“陆风X7”汽车外观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相比,两者在整体线条及比例、汽车前脸、汽车后脸、汽车侧面、车顶等方面,无论局部还是整体,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江铃公司也不具有侵犯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综上,江铃公司请求驳回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朝阳法院认为,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捷豹路虎公司涉案“揽胜极光”汽车外观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捷豹路虎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针对争议焦点一,朝阳法院认为,捷豹路虎公司首席设计师的书面声明、向法庭所作陈述,捷豹路虎公司提交的概念车初稿、计算机辅助设计全真概念模型照片、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揽胜极光”实车证件上的标示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均指向“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权利所有人为捷豹路虎公司。现捷豹路虎公司主张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使用了与其“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相同或近似的“陆风X7”汽车外观侵犯了其著作权,捷豹路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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