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4)
综上,朝阳法院认为,江铃公司的涉案行为已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业信誉。遂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捷豹路虎公司诉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保留了路虎经典车辆设计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身特有的外观设计特点,其独创性特征主要包括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上述五点设计均出于美学的考量而非功能性设计,该设计使“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审美意义,故“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汽车外观是以线条、色彩及比例分割等形式体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捷豹路虎公司称,2014年,江铃公司推出名为“陆风X7”的汽车,该车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整体造型和视觉效果上几近相同,也同时具备“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上述五点独创性特征。江铃公司与达畅陆风公司通过分工协作,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陆风X7”汽车,已构成对捷豹路虎公司享有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其中,江铃公司生产“陆风X7”汽车的行为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对“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江铃公司与达畅陆风公司销售“陆风X7”汽车的行为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对“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江铃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其他第三方网站上宣传推广“陆风X7”汽车的行为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对“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江铃公司与达畅陆风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捷豹路虎公司造成极大损失。
基于此,捷豹路虎公司请求朝阳法院判令江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汽车;判令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陆风X7”汽车;判令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共同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并消除影响。(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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