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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视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问题(5)

发布时间:2016-03-28 09:20商业秘密网

  但是,2000年6月,法院认定“Big Brother”并不构成对“Survivor”的抄袭,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2002年6月荷兰上诉法院支持了该判决。上诉法院着重考量了“Big Brother”和“Survivor”之间的相似性,并得出结论:“Survivor”是融合了多个元素的作品,而这些元素本身均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只有在有人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对这些元素进行筛选并融合的情况下,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当然,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有人将所有元素都复制到自己的节目中,那么,行为人必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复制了其中的一个元素,并且该元素是不受保护的,那么结论也显而易见: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后,Casteway又向荷兰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法院亦认为:“Survivor”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Big Brother”并不构成对“Survivor”的著作权侵权。

  可以看到,该案中突破了传统观点,并采取类似“汇编作品”的方式对“电视节目模式”提供版权法上的保护,即将“电视节目模式”看做是对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事实的汇编。然而,这样的思路很容易导致电视节目中单个元素很难被纳入保护范围,而事实上,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往往依赖于单个核心元素而闻名(如《The Voice of ……》中的“转椅模式”元素)。因此,这样的保护模式也是需要修正、改良的。

  (三)Meakin v. BBC

  Meakin声称BBC侵犯了侵犯了其在“Cash Call Millions”节目模式中的“文字作品”或“戏剧作品”著作权。其声称BBC的“Come and have a go”节目未经许可复制了其“电视节目模式”,因为:(1)BBC采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简单问题,并且和音乐、电影相关;(2)在最终的决赛中,选手能够求助家人或者朋友……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并没有直接对“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作出解答,而是直接处理Meakin和BBC节目之间的相似性。法院最终认定两者节目之间的相似之处具有并不可能在实质上误导观众。因此BBC不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脱离的传统著作权法上“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标准。而是采取了类似商标法采用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即在侵权电视节目在实质性误导观众的情况下判定侵权。其用意可能是为了缩小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范围。

  四、学术观点

  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学术界没有达成统一的观点。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出发,在对《著作权法》进行解释时,一些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因此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而另有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只是对整个电视节目的流程的构思或规则设计,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其中具体的元素,包括脚本的文字,音乐,视频等,依然可以单独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受到保护。除著作权法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用来规制其他电视台制作类似的电视节目的行为。除了法律分析,在探讨是否保护电视节目模式时,也有学者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展开论述,认为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促进创新节目形式的产生,遏制国内盛行的节目抄袭之风,最终保护公众的利益。主要观点如下:

  (一)现有法律角度

  1. 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汇编作品

  此观点认为,虽然电视节目模式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无法完全匹配,但其形式与汇编作品最为近似,因此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作者:杨周行,来源: 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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