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讽刺性模仿”抗辩的适用(3)
此案当中,被告声称,在超人的防御性设计中放入“DAD”,通过指出超人“过分自大”,从而拿超人取乐。[34]然而,根据此案基本情况和诉讼请求,本案是否存在如Louis Vuitton和Jordache案中的真实的讽刺性模仿还是不清楚的,或者说,本案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类似于Harley Davidson中的幽默层面上的使用还是不清楚的。
被告在相关摘要中抗辩到,第九巡回法院就一项驳回动议判定,对一个著名的标志作一项“幽默的讽刺性模仿”在法律上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而这也出现在Toho Co.诉Sears, Roebuck& Co.案[35]的口头辩论之中。在那起案件之中,名为“Godzilla”的形象及与之相关的形象都为原告所有,该形象是“个虚构的、硕大无比的、绿色类蜥蜴的怪兽。”[36]原告也在它的标志上使用了“百兽之王”的标语。[37]该名称及形象被许可使用在相关产品之上,例如,漫画书、图画书、玩具、游戏、电视节目、电影。[38]与之形成差异性对比的是,被告销售的“被设计成Sears产品的盒装垃圾袋也带有‘Bagzilla’这个词,并且该词给人的感觉是一只‘滑稽的、有益的、类爬虫的生物’,而且还附有‘极其结实的垃圾袋’的标语。”[39]
第九巡回法院认为,适用Sleekcraft要素分析之后,可得出上述案件当中的争议标志之间在法律上是不相关的。[40]法院判定销售渠道及其现实争议产品也是不一样的:
Sears销售的是垃圾袋。Toho生产或赞助的仅仅是文学作品和玩具。Sears使用的是“BAGZILLA”而非“GODZILLA”,并且,在包装上突出地注明了Sears的名称。该生物表明的是个滑稽的讽刺性模仿,而非一个精确的复制件。[41]
最后,法院判定,Sears并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意图,它意图达到的“只是取乐。”[42]因此,在对所有的因素做出考量之后,法院认为不存在证据可以证明消费者会对“垃圾袋的来源或赞助产生混淆。”[43]
不像在 Toho案中,本案当中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包含一个明显的预示,即该T恤来自被告而非原告。也就是说,在 Toho案中,Sears在垃圾袋之上明确地表明了其名称及标志。不同的是,本案当中,Mad Engine并未明确表明T恤来源于它自己而非来来源于超人的创作者及许可方。而且,这儿的防御性设计只在“DAD”与“S,”文本方面存在差异,这会使人分别想起“超级老爸”和“超人”。这恰恰与Toho案不同,不同的生物出现在盒子上和电影中,尽管“Bagzilla”的名称确实让人联想到商标“Godzilla”。
最重要的一点可能是,Toho案中的原被告在产品的来源及销售渠道方面存在差异。此案当中,原告没有许可或生产垃圾袋,或是使用任何相同的渠道来为它们的产品做促销。本案当中,原告制作了许多不同的被许可超人T恤的迭代设计,其中就包括一项推定设计,而该项设计与被告的超级老爸T恤设计是相同的。因此,从法律上看,它们的销售渠道和产品是不相关的。那么,Toho案中的裁决是不能改变本案当中法院的裁决的。
另外,被告主张,该法院之前判决支持过一个诉求,而该诉求也未在驳回动议阶段基于商标侵权主张赔偿。[44]然而,Burnett案所涉事实异于此案所涉事实。Burnett案涉及动画电视节目“恶搞之家”,“恶搞之家”涉及对Carol Burnett“女佣”角色的讽刺性模仿。[45]正如判决所述,“恶搞之家很老套地把卡通名人置于尴尬、可笑、荒唐的情境之中,为的是对公众形象进行讽刺性模仿,并且,通过名人及通俗文化,在普遍的社会迷离之物中取乐。”[46]根据该被控侵权电视节目表达出来的本质,基于剪辑对女佣角色讽刺性模仿方式的“恶心、古怪,甚至是粗暴、唐突”,法院判定,合理的消费者不可能产生混淆或是想到有关该剪辑的任何其他东西,除了下述这一点:Carol Burnett是恶搞之家讽刺性模仿的原型。[47](作者:吴祎,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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