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讽刺性模仿”抗辩的适用(2)
“如果‘无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上进一步的增强’的话,”,一项诉求便是不充分的。[18]“一项诉求具有字面上的说服力,当法院可以从原告请求所涉事实当中合理地推断出被告应当就其被控诉的不法行为负责。”[19]法院无需认定“法律推论的真实性,只是因为它们被囊括在事实主张当中。”[20]
III.法庭辩论
被告辩称,它在父亲节上销售的新颖廉价的T恤是包含带有“DAD”文本的防御性形象的,这些T恤只是原告超人防御性设计的讽刺性模仿,因此不太可能使消费者在商品来源及从属性方面产生混淆。[21]被告还宣称,基于一项完整的Sleekcraft分析,这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22]被告进一步辩称,商标淡化在这儿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两个防御性设计并不相似,并且,从法律上看,讽刺性模仿也不会导致淡化。[23]最后,被告认为,基于支持驳回商标诉请的同样原因,应当驳回以州法为依据的不正当竞争的诉求[24]。
作为回应,原告认为,首先,被告未能把其驳回动议当作一项真实的驳回动议,因为被告引入了诉求中并未主张的新的事实,并且,被告也不承认诉求中诉请所涉事实的真实性。[25]原告抗辩到,其诉求中主张的可被证实的事实足以支撑它所有的诉请。[26]至于混淆可能性的主张,原告认为,被告的动议所依据的事实源自该诉求之外,而这不应当用于支撑一项驳回动议,并且,原告认为,诉求所涉事实满足一项Sleekcraft要素分析。[27]而且,基于混淆可能性与淡化的意图,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标志的使用不再属于讽刺性模仿。[28]
A.讽刺性模仿
被告在其动议中的抗辩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它那防御性设计是原告的超人标志的讽刺性模仿的主张。[29]被告表述如下:
Mad Engine公司旗下的DAD形象很明显对超人及其防御性设计构成讽刺性模仿,正好表明了现实世界的无用性甚至是超人及其防御性设计的自命不凡。然而,当他四处飞翔救助着这个神奇的世界的人们时,超人自豪地将这个防御性设计戴在他胸前,“DAD”并没有超能力,但对喜欢他的小孩来说,是这现实世界中的英雄。超人戴着一个斗篷,用他的超能力使火车停止,抓住飞机,但是,真实世界的DAD穿着T恤,有时还帮忙洗盘子。Mad Engine公司及其DAD形象表明了超人的过分自大以及那虚构的超能力,而这个评注切实达到了滑稽的效果,即使只是通过一个简单的转换手法[30]。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讽刺性模仿如何影响商标侵权的主张作了审查,审查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对该主张属于一般消费者混淆分析进行解释,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成了是否存在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在一起建立在混淆可能性原理之上的传统的商标侵权诉讼当中,事实上,讽刺性模仿的主张本身并不属于一项单独的“抗辩”,而只是传统回应的一种措辞方式,亦即,消费者并未在来源、赞助、批准方面产生混淆。“某些情况下的讽刺性模仿可能构成侵权,某些情况下可能不会。但是,‘是讽刺性模仿!’的叫喊并未神奇地将不同的立法上的商标侵权和淡化规避掉。讽刺性模仿可能引起混淆,也有可能不会引起混淆。它们表现出来的共同点就是试图通过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带来幽默。一项不侵权的讽刺性模仿仅仅只是有趣的,而非引起混淆的”[31]
对一个在先标记做讽刺性模仿会带了乐趣,就像“Chewy Vuiton”小狗玩具对Louis Vuitton奢侈品标记的讽刺性模仿或者“Lardashe”牛仔对Jordache牛仔的讽刺性模仿一样。[32]不同的是,一家摩托车修理商店虽然没有获得HarleyDavidson的许可,但使用了一个与Harley Davidson的标志实质相同的标志,可这并未被判定为一项讽刺性模仿,因为它“并未对Harley的标志作出评注;它只是在幽默的层面上使用了该标志,来对旗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促销,这并不是一项被允许的商标讽刺性模仿使用。”[33](作者:吴祎,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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