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单独立法惹争议, 专家:"单独制定草案'没必要'"(5)
对于职务发明,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对待:对于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发明,其权利归属于雇主;而对于雇员职责范围内或公司活动领域内,或使用了公司技术、特定工具、数据的非任务发明,其权利归属于雇员,但同时要求雇员向雇主转让其权利;而与雇主无关、自由发明的权利,则完全属于雇员。当雇主初始取得任务发明权利,可以根据集体雇佣协议、公司雇佣协议或者单独雇佣协议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额外补偿;若受让非任务发明的权利,雇主则需要向雇员支付合理价格。
2006年修正的《发明促进法》第15条第2款,将原《专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补偿数额”(暗指金钱补偿)修改为公司自愿决定补偿方式,以考虑公司内部情况和雇员的补偿偏好;2013年6月修正、并于2014年1月31日生效的韩国《发明促进法》,虽然改变了大型公司自动取得雇员享有权利的职务发明的免费实施权,从而要求其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取得实施权,但中小企业自动取得免费实施权的规定却依然保留。
某知名科技企业知识产权部负责人王博(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纵观世界各国在职务发明方面的立法情况,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尊重企业对待职务发明以及发明人的自主经营权,是当前大势所趋。
(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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