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单独立法惹争议, 专家:"单独制定草案'没必要'"(2)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技企业职务发明人,同样也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并没有感觉到职务发明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张的矛盾与冲突”。
“作为在企业中的一名员工,发明人所关心的,是在企业里面的收入、地位跟他的贡献是不是相匹配,鲜见把发明创造这事完全独立出来评价的情况。”该职务发明人解释。
职务发明归属是首要问题
草案:界限为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究竟哪些职务发明应当归属发明人、哪些应当归属于企业?这可以说是职务发明相关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正如李颖所言,这也是现实中发生较多的纠纷。
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例外情况。
草案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对于这则条款的增加,李颖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将法院在日常审理过程中一直遵循的原则,通过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上述两种情况,实际上都是发明人自己花钱,等价换取相关技术条件来完成发明,而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虽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直是以此作为判断依据,但很多当事人其实并不清楚。这样规定下来,就更加明晰了双方的举证责任,能更好地促成双方对各自举证责任的认识和把握。”李颖说。
而在石必胜看来,即便有了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发生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时候难以界定发明的‘完成’时间,就难以确定什么是‘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发明,从而也难以界定发明人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石必胜认为,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在实践中的具体效果到底怎么样,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爱迪生”式个人发明时代已过去
创新主体:多由企业主导进行
围绕着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讨论,可以说是草案的核心争议点。草案的整个第四章、近四分之一的内容,都试图在为职务发明人应当收到的奖励、报酬的比例“一锤定音”。
据了解,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奖酬数额和比例作出规定的国家,其中第74条至第76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此次草案中规定的数额与比例,相较于此前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标准,又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以发明专利为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企业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比例的数额,奖励给职务发明人;而草案将这一奖励比例,提高到了不低于营业利润的5%、或者是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5%的程度;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草案中,这一奖励比例,更是从原来的不低于营业利润的0.2%,提高到了不低于营业利润的3%、或者是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3%的程度。
在马东晓看来,这样的奖励规则设置,或许是草案的制定者,尚未理解一项发明在企业运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所导致的结果。
马东晓指出,高科技、大工业生产的现下,已不是像当年爱迪生一样的个人发明家搞创新的时代了;如今,创新的主体应当是企业,只有依靠企业的规模化运营,才能让一项有用的发明迅速转化成产品,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马东晓介绍,从一项发明到变成畅销产品,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有研发部门、技术部门、工艺部门、营销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团队的工作支持,并不是仅仅靠职务发明人“单打独斗”就能够成功。(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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