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职务发明单独立法惹争议, 专家:"单独制定草案'没必要'"(3)

发布时间:2016-02-23 10:08商业秘密网

  “企业将发明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对于有突出贡献的职务发明人,确实应当奖励,但像草案中规定的这种激励,仅仅考虑到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完全没有顾及企业中其他人的付出,实际上是将团队创造的利益转移到了个别发明人的身上。能不能真正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还是要打个问号。”马东晓表示。

  不同行业不同专利有天壤之别

  奖酬制度:“一刀切”做法不切实际

  石必胜认为,一个产品中可能包含多项专利,一项专利也可能包含在多个产品中,很难计算某一项专利对于产品经济效益的贡献,因此在实践中,有可能难以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比例来计算奖酬数额。

  对于这一点,王博有着切身的体会。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项专利能够起到的作用,在不同的行业中会存在天壤之别,“一刀切”的做法不切实际。

  “比如电子产品与药品,就有着明显的区别。以手机为例,一部手机会集成近10万件专利,并且这些专利只有组合在一起才能展现其价值与功能,要区分某一件专利的作用与贡献,根本做不到;而对于一种药物而言,可能三五件专利就可以实现药物价值。如果要用同样的比例和标准来适用这两个不同的行业,显然不合理。”王博表示。

  而除此以外,马东晓和王博都提到,对于职务发明人而言,不能仅仅看企业是否对于其发明创造给予特殊奖励,还要综合整个企业的管理机制、特别是奖励机制,来看企业究竟是如何处理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关系。

  “很多时候,对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并不仅仅是条例中所规定的内容,股权激励、升职评级、奖金分红,都会与职务发明挂钩。”王博介绍,“不能说没有了单独的奖励,就否定了企业对职务发明人所作贡献的认可。”

  职务发明人常有多重身份

  报告制度:两个月内答复或存漏洞

  草案中的另一大争议点,便是借鉴的发明申报制度,规定了类似的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根据草案第12条规定,“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符合本条例第11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发明人的意见”。

  对于草案中的这一制度,很多人认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企业的利益,原因在于,如果单位因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就会失去职务发明的归属。

  李颖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她认为,草案中规定的发明报告制度,确实存在容易被利用的漏洞。

  “由于现在很多高科技公司的职员本身都有着多重身份,有的发明人,同时也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拥有一定审批权限,甚至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这些发明人在其报告中,主张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而报告答复权限又在自己的手中,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况。”李颖解释。

  石必胜对此表示,发明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果员工大量地提出报告,认定过程中会消耗很多的资源。

  “另外,两个月的答复期限过于仓促,这样的要求,也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石必胜说。

  警惕公权力“主动介入”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在我看来,草案的内容,最大问题不在于具体条文的如何规定上,而在于方向上的偏离,反映了公权力面对平等民事法律关系时的肆意扩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田教授如是评价《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

  在刘春田看来,职务发明的归属、奖酬制度等,均为企业与员工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公权力不应过分介入进行干涉。(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