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3)
竞争型模式从制度上推崇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并可以给予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更多的选择。竞争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三:一是竞争型模式强调行业内自由竞争,政府干预较少;二是能够更加高效、公平公正地实现版权人的权益;三是作品使用人可以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更为合理的使用费。竞争型模式下各个集体管理组织互相竞争,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优胜劣汰,通过市场选择出质优的组织。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0年的研究报告就指出:通常,就同一种类权利来说,一个国家只应成立一个管理组织。在同一领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理组织,可能会削弱集体管理权利的益处,甚至使其化为乌有。[9]竞争型模式下,一个领域内存在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垄断,导致每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都不具备代表性,而每个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反而会增加集体管理的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这种模式实际上反而会不利于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的。
(三)垄断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采取垄断型模式的国家或是通过专门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或是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设置相关条款以对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以监督管理。垄断型模式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型垄断模式,即在该国内只设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负责各类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采取了这种模式;另一类是分立型垄断模式,即每一个特定的领域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负责管理该领域内的作品,德国等国家采取了这种模式。[10]在垄断模式下,著作权人只能够选择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委托授权,而使用人也只需要通过这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便可以获得全部授权,垄断型模式比竞争型模式更加高效与便利。而且在事实上,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组织仍是以垄断型模式为主。
在垄断型模式中,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控较强。以德国为例,德国现在共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历时最久远的是成立于1903年的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在《版权及邻接权管理法》颁布后德国又陆续成立了10家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文字作品管理协会(Wort)、音乐版本管理协会(VG Musikedition)、电影演出权管理公司(GüFA)、电影及电视制片人集体管理公司(VFF)、表演艺术家集体管理公司(VG Bild Kunst)、电影与电视演出权管理公司(GWFF)、音乐作品与录音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协会(GVL)、电影作品使用权管理有限公司(VGF)、AGICOA版权保护有限公司、卫星发射企业集体管理公司(VG Satellit)。[11]在德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经过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批准。同时,这些集体管理组织不仅要受到民法、商法的约束,还会受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监督以及德国、欧盟反垄断机构和立法的监督。垄断型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应的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形成了规模效应,还可以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成本,无论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方面还是在经济效率方面都比竞争型模式更具优势。但是,垄断的弊端在于由于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没有其它可选择的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容易造成垄断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会导致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可能出现限制会员退出、歧视会员、一揽子许可协议、索要高昂许可费等情况。[12]
三、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及完善
我国现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以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这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分别管理五类作品,不存在交叉重合。(作者:楼婕,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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