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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张伟君:不谈抄袭谈权利!琼瑶于正案诉请与判决可商榷!(5)

发布时间:2015-12-23 09:31商业秘密网

  自2014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已经在湖南卫视等多家电视台卫星频道完成首轮及二轮播出,在多家视频网站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公开可査的数据资料显示,该剧的电视收视率及网站点击率均较高,参考同期热播电视剧应有的市场发行价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基于各被告违法所得给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且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的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说穿:

  说穿了,所谓被告的违法所得,主要就是该涉案电视剧在发行和传播中所获取的收益,而不是从“改编”和“摄制”中得到了什么收益。这再一次印证了作者的观点:《著作权法》规定将改编权和摄制权规定为一个排他权,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另外,对于本案原告而言,这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500万元的损失,应该可喜可贺了。但是,从原告诉讼技巧和全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来看,似乎还缺少了一块损害赔偿的金额:

  那些电视台和网站从非法传播该涉案电视剧中所获取的收益,并没有被考虑在内。

  当然,也不应该被法院考虑在内--因为原告并没有对他们的侵权行为主张任何权利。

  三、 一点疑惑,求教大家

  笔者在本文中提到的上述问题,相信本案一审法官也已经清醒认识到了。因此,在一审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似乎意在说明为何该判决认定的是侵害改编权和摄制权,但判决主文中却没有涉及任何对这些权利进行救济的内容:

  鉴于本案纠纷为侵权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而诉讼请求应当指向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具体内容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则属于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查明和认定的内容,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认定五被告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本判决中于以明确,但不作为判决主文的内容。

  不过,笔者学识有限,这段话真的没看懂(绝不是谦虚)。在结束本文之际,恳求大家给予指教。(完)

(作者:同济张伟君教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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