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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张伟君:不谈抄袭谈权利!琼瑶于正案诉请与判决可商榷!(3)

发布时间:2015-12-23 09:31商业秘密网

  在英国《版权法》中:

  这种侵权被称为“授权侵权”,因为版权人享有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非版权人的授权构成侵权,非经版权人授权(非法授权)而实施的行为也构成侵权。【参见张伟君:英国版权法中的第三方侵权责任:授权侵权(Authorisation of Infringement)及其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1jlu7.html】

  而在德国《著作权法》中:

  所谓的“改编权”本来就不是控制“改编”行为本身,而是控制对“未经许可改编后作品的发表和利用”,因此,授权他人利用未经许可改编的作品,违反了其《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参见张伟君:德国著作权法:演绎、改编、自由使用,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0sdid.html,以及张伟君:德国著作权法:擅自演绎他人作品是否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v7fw.html】

  中国《著作权法》:

  中国虽然没有像英国法这样的“授权侵权”规定,也没有德国法第23条“只有经得被演绎或改编的作品作者的同意,才可以将演绎或改编后的作品予以发表或利用”的规定,但是,正如本案一审判决所言,《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已经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因此,如果于正擅自改编琼瑶的剧本和小说,并擅自将该改编后的剧本许可他人“摄制”电视剧的行为,就侵犯了琼瑶享有的“摄制权”。

  但因为中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和明确,也许导致法官对于得出这个结论(于正侵犯了摄制权)心存疑虑,为了给自己的说理增加信心,本案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进一步阐述了这样的理由:

  一审:

  (于正)作为核心主创人员参与了该剧的摄制工作,为该剧的摄制活动提供了重要帮助。

  二审:

  (于正)作为电视剧的制片人、出品人等身份,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拍摄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问题是:

  1、是电视剧的核心主创人员或者对电视的拍摄提供了重要或实质帮助的人,就会构成侵犯“摄制权”的侵权责任了吗?

  2、如果这样,那么,该电视剧的导演、摄影师,乃至主要演员等,是否都一样得承担侵权责任呢?恐怕,这样的结论会有点吓人的。

  3、笔者以为,这个理由是不能作为于正侵犯摄制权的理由的;而且,这样的理由是多余的。

  (3)、关于停止侵权

  本案中,原告仅仅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其改编权和摄制权,因此,法院也仅仅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

  1、既然是侵犯改编权和摄制权,那么,就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言,应该也是针对“改编”和“摄制”行为;

  2、然而,在本案中,无论是“改编”,还是“摄制”,都是被告已经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一般不会重复进行,因此,既没有必要判决“停止”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也没有必要判决“禁止”将来也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3、所以,本案中,判决“停止改编”或“停止摄制”,就显得毫无意义了。

  【关于这一点,笔者的观点是:《著作权法》规定将改编权规定为一个排他权,本身就没有什么法律价值,参见张伟君:也谈复制与演绎,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63f410102vc74.html】

  另外一个问题是:(作者:同济张伟君教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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