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二审判决书!(4)
原审诉讼中,陈喆提交了作家出版社于1994年7月出版的《梅花烙》小说(ISBN7-5063-0767-7/I·766),署名作者为(台湾)琼瑶。该书最后附有一篇《<梅花三弄>后记》,其中记载,“一九七一年,我写了一系列的中篇小说,背景是明朝,收集在我《白狐》一书中,早已出版。……去年,我和我的编剧林久愉,选中了我的三部中篇小说,决定制作一系列的电视剧,取名为《梅花三弄》。……《梅花烙》取自《白狐》一书中之《白狐》。……我和林久愉,开始重新整理,加入新的情节,新的人物,来丰富这三个故事。整整经过了一年的时间,才把三部剧本完成。因为每部戏剧多达二十集(二十小时),加入及改变的情节非常多,几乎只有原著的‘影子’,而成为了一部新作。”该后记写于1993年夏。
2、受众调查的相关事实
陈喆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新浪娱乐关于“调查:琼瑶举报于正抄袭,你怎么看?-新浪娱乐-新浪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力挺琼瑶!《宫3》就是抄袭《梅花烙》”的投票票数为34 775票,占89.9%,“无所谓,有剧看就行”的投票票数为2805票,占7.3%,“支持于正!没有抄袭,只是借鉴”的投票票数为1093票,占2.8%。新浪微博“PK你觉得于正抄袭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107632票认为抄袭了,3153票认为没抄袭。网易娱乐关于“你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抄了”的投票票数为26961票,占88%;“没抄”的投票票数为491票,占1.6%,“难说,创作难免相互借鉴”的投票票数为3094票,占10.4%。
本院认为:
本案中,陈喆主张权利的是1992年10月创作完成的剧本《梅花烙》,但湖南经视公司在本院诉讼中提交的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登记簿謄本显示,还存在一个1992年9月的《梅花烙》剧本,且该剧本著作权已转让给怡人公司。
就上述两个不同时间的剧本:
首先,根据怡人公司在《确认书》中所作的权利处分声明,可以认定1992年9月的《梅花烙》剧本著作权也归属于陈喆。
其次,即便湖南经视公司等否认1992年9月剧本和陈喆主张权利的1992年10月剧本不同,并进而否认陈喆提交的1992年10月剧本的真实性,但考虑到电视剧《梅花烙》已于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上映,而按照正常逻辑,拍摄用剧本在电视剧拍摄完成时必然已成型,即陈喆据以主张权利的拍摄用1992年10月剧本至少在1993年10月既已存在。原审法院对陈喆提交的1992年10月剧本所作认定并无不妥。
再次,根据林久愉在《声明书》中所作的权利处分意思表示,并结合小说《梅花烙》所附的《<梅花三弄>后记》,可以确认陈喆对1992年10月的剧本亦享有著作权,即不论两个剧本的内容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其著作权均归陈喆所有。
综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据此否认1992年10月剧本存在,并进而否认陈喆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陈喆在本案中还主张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
根据小说《梅花烙》的署名,陈喆为该小说的作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小说《梅花烙》由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两者在内容上高度关联、相似,但由于从剧本到小说发生了文学艺术形式的变化,小说《梅花烙》是在剧本《梅花烙》基础上创作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独创性即体现在文学艺术形式的转换之中。由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为陈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陈喆,因此,陈喆对于小说《梅花烙》亦可主张权利。(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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