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欧美判例翻译丨美国首件“商标使用意图”司法判例(5)

发布时间:2015-12-16 10:40商业秘密网

  任何具有“商业化使用的善意目的”的主体,在证明了其“善意”的情况下,在按要求支付法定费用并提交申请书和有效声明后,可以申请主注册簿上的商标注册[40]。

  可以看到,上述法条对“善意”一词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表面上来看,法条清楚规定了:“在证明了其“善意”的情况下”。[41]这说明申请人的使用目的必须能证明其具有“善意”。因此,申请人的目的必须是能够客观证明的,而非单纯的主观想法。PTO和主流的商标法学术著作对上述观点已达成共识[42]。

  立法的历史沿革也能够证明上述解释,国会在修法的过程中明确了必须采取客观的标准评定申请人的“善意”:

  尽管“善意”一词已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为人们所接受,但对“善意”进行解释的尺度可宽可炸,解释的标准可以是主观或者客观的,解释的主体可以使PTO或者是法院。但在本法中,必须在考虑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对申请的目的作出合理、客观的判断。[43]

  此外,申请人的目的必须符合《兰哈姆法》下善意使用商标的要求:善意使用商标的方式必须符合商业习惯,而不是单纯为了保留商标中的权利。[44]

  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立法的历史文件都没有明确为了证明“商业化使用的善意目的”,申请人需要提出客观证据的数量和种类。事实上,国会明确地反对在立法中指出“善意”的具体含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兰哈姆法》的灵活性,对于商标注册体系而言,这样的灵活性是至关重要的。

  PTO曾今在其规则中规定了,申请人正在投入的使用商标的努力包括:“产品或服务研究、研发,市场调研,生产活动,促销活动,拓展分销商,争取获得政府审批的举措或其他类似行为[45]。尽管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基于“正当理由”,推后提交使用的证明文件(即:在除此提交商标申请后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但这样的证据同样可以作为证明申请人具有“商业化使用的善意目的”的客观证据使用。

  因此,本院认为: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是否具有“商业化使用的善意目的”[46]。尽管法律要求的证明高度不甚高,但是,客观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申请人使用商标的目的是“明确”的,而不是只是为了保留商标下的权利[47]。委员会可以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综合考虑案件中的证据作出申请人是否具有“商业化使用的善意目的”的判断。

  III.  BERGER的上诉

  A

  Berger在上诉中辩称其具有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的使用目的,并且委员会不合理的降低了其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度。上述主张的理由是Berger认为委员会应该认为Berger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Berger为了证明其合法地位也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些客观证据。单独来看,Berger提出的这些证据也许能够使认定事实的法官合理的得出存在“商业化善意使用目的”的结论。但正如本意见所述,法院应当考虑所有与申请人是否“商业化善意使用目的”相关的证据,包括那些支持Berger不具有“商业化善意使用目的”的证据[48]。

  本案中,本院在将证据作为整体考虑后认为:存在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委员会的结论。首先,本院认可委员会的庐,即:Berger提供的书面证据仅仅和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有关[49]。为Berger操作商标检索的律师证实:她所做的商标检索是惯例性的,目的在于在Berger申请商标之前确定该商标能够得到注册,从而防止Berger在一个无法获得注册的商标上浪费时间。另外,毫无争议的是:商标审查员和代理律师之间进行讨论的邮件往来也只和商标申请本身有关。其他附有使用“iWatch”商标手表、时钟照片的内部邮件,很显然是为了向商标审查员展示商标的使用方式,而向PTO提交的。(作者:杨周行,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