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2015唯一败诉知识产权案件!(附判决书全文)(6)
关于争议焦点4
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金仕德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嘉易烤公司要求被告金仕德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金仕德公司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的请求,因其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撤销被告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的产品链接,由于侵权产品链接已不存在,该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金仕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金仕德公司侵权的范围、时间、性质以及原告专利权的类别、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0元。
关于被告天猫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其因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天猫公司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确定天猫公司对金仕德公司赔偿数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赔偿金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承担3080元,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荣飞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代理审判员 应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徐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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