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2015唯一败诉知识产权案件!(附判决书全文)(3)
证据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376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会员在入驻天猫时进行了企业支付宝认证、规则考试、企业主体资料审核等步骤,一方面对主体身份进行了审核,另一方面使天猫会员了解天猫规则,提示不能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证据4.(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0879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已于2015年5月5日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被告金仕德公司对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否侵权需要通过法院比对之后才能确定;对证据4、5,被告金仕德公司称没有收到过投诉,而且侵权链接今年已经删除,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去年买的;对证据6,被告金仕德公司称不清楚,光盘是原告提供的,其从来没有看到过;对证据7-9,被告金仕德公司表示不清楚。
被告天猫公司对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需通过比对之后才能确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附表中原告未指出专利权的技术比对,不能认为原告行使了合理的投诉权利,同时也证明了被告天猫公司认真比对了投诉材料,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对证据6,认为该视频与其无关;对证据7、8,认为这些发票不只是本案的,还涉及其他案件;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嘉易烤公司对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送货单上既没有送货单位的盖章,也没有经手人的签字,收货单位是青青,品名也看不清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被告天猫公司对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表示不清楚。
原告嘉易烤公司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及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天猫公司未提供原件,且原告的诉讼主张针对的是被告天猫公司对于投诉的处理,与被告天猫公司所称的事前提醒没有直接关联;对证据4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公证书中所述事实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天猫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天猫公司对原告的投诉没有进行合适的处理,而是在得知原告起诉之后,才将涉案产品下架,不能达到给被告天猫公司免责的证明目的。
被告金仕德公司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表示不清楚。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嘉易烤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两被告对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否侵权须经庭审比对才能确认;证据4、5,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光盘为原告单方提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9,原告提供了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确认。
被告金仕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其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被告金仕德公司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达到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明目的。
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1,虽然该组证据为复印件,但其内容与原告在庭前提交的关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的内容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天猫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但与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无关;证据4,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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