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2015唯一败诉知识产权案件!(附判决书全文)(2)
金仕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天猫公司在原告投诉金仕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当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金仕德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3.被告天猫公司撤销被告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金仕德公司答辩称:
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50万元的赔偿数额太高。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
1、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
2.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
3.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
4.其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3已没有事实依据,如果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50万元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告嘉易烤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且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且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3.(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494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权事实。
证据4.淘宝投诉平台反馈信息(网络打印件),证明被告天猫公司的侵权事实。
证据5.向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的信息(网络打印件),证明被告天猫公司设置阻碍、不受理投诉的侵权事实。
证据6.专利产品通过电视购物的销售情况(光盘),证明正品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影响力。
证据7.代理合同。
证据8.公证费及代理费发票,共计85000元。
证据9.部分差旅费发票,共计3043元。
证据7-9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金仕德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一张,证明其销售的烧烤炉来源于永康市场。
被告天猫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天猫网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证据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天猫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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