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诉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4)
2、2013年4月至5月,朱国基使用Simon@csbiochina.com邮箱与Almac公司的vanessa.jones@almacgroup.com及helena.mcalonan@almacgroup.com邮箱就氨基酸产品的成本核算单、样品邮寄、订单、原产地证书、产品批号、色谱图等事宜发生多次邮件往来,双方达成氨基酸的买卖交易,金额为260美元。
3、2013年8月1日至8月2日,朱国基使用Simon@csbiochina.com、qian.zhang@csbiochina.com邮箱与Neuland公司的GLeelavathi@Neulandlabs.com、prabhakar@Neulandlabs.com、Veneeth@Neulandlabs.com邮箱就所下订单的产品的材料问题发生邮件往来,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产品买卖交易。
其他案件事实
2013年8月1日,希施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洁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就相关网页情况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相关情况如下:1、双击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phjapan.jp/company/”,按回车键,结果页面为日文网页,网页最下方有“Mail:info@phjapan.com”的字样。该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了(2013)沪长证字第5196号公证书。2、双击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ambiopharm.com/”,按回车键,结果页面为英文网页,点击结果页面左侧的“AmbioPharmTeamProfile”链接,结果页面为四个人物的英文页面,最下方显示人物名称为“RobertGeiger”,该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了(2013)沪长证字第5197号公证书。3、双击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google.com.hk/”,按回车键,在结果页面搜索框中输入“RobertGeigerAmbioPharm”字样,点击“Google搜索”,点击结果页面最下方的“2”链接,进入下一页,该页第四个标题下方的文字中有“contactmeRobert.Geiger@ambiopharm.com”字样,该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出具了(2013)沪长证字第5198号公证书。
2013年9月29日,希施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申请就朱国基携带的电脑中的相关邮件进行证据保全,主要操作如下:点击电脑桌面上的“Outlook”软件,点击结果页面左侧“收件箱”中的“Evidence”文件夹,点击右侧中的“Wiffen,…Letter”邮件,邮件发件人为Jonathan.wiffen@almacgroup.com,收件人为朱国基,附件为“20130905141854749.pdf”名称的邮件,双击该名称,打开该邮件,内容为Almac公司的Jonathan.wiffen发给希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SBIOCO.,以下简称“美国希施公司”)的股东HengWeiChang的回复邮件,内容载明美国希施公司是Almac公司的一个供应商,从2008年至今一直为Almac公司提供美国希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该公证处就上述内容制作了(2013)沪普证经字第4942号公证书。美国希施公司与Almac公司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2年的采购订单各一份及相关货款支付的银行票据。
原审另查明,吉尔生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翻译费人民币12,375元、公证费人民币3,500元及档案资料查阅等费用人民币68.50元,并提交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原审审理中,吉尔生化公司、希施公司一致确认:双方各自经营的产品主要为定制氨基酸和多肽产品,属于原料产品,客户多为国内外研发型企业或机构,交易方式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等下订单,境外客户通过海关申报出口邮寄产品;吉尔生化公司系涉案氨基酸和多肽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希施公司不生产涉案产品,系从其他生产商处采购后再行销售。吉尔生化公司确认希施公司未与昂博公司、PH公司及Neuland公司发生交易。朱国基确认其向涉案四家客户发送了上述公证所涉的相关邮件。希施公司确认其与Almac公司发生了上述公证所涉的产品交易。(作者:未知,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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