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诉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12)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朱国基、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桂 佳
代理审判员:胡古月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谭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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