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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诉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12)

发布时间:2015-11-12 14:2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朱国基、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桂  佳

代理审判员:胡古月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谭  尚

(作者:未知,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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