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7)
政府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这股风近年来方兴未艾,至今日还越刮越猛。据《北京晚报》2009年6月8日登载《驰名商标受重奖》的报道称:“今天上午,顺义区政府分别对获得2008至2009年度中国驰名商标的”牵手“、”嘉寓“商标所有人各颁发奖金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凤凰“、”升华“等5件商标所有人各颁发奖金50万元。”无独有偶,据《沈阳晨报》2009年6月10日报道:“晨报讯(记者王莉实习记者张芳芳)昨日,沈阳市政府召开商标工作会议,对2009年获得”驰名商标“的3家企业,每家奖励300万元。从今年开始一直到2012年,只要是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都将获奖300万元。”
更有趣的是,2007年3月17日《新文化报》曾以《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请赏”》为题报道了吉林省在这方面的具体看法和做法: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案件时,虽然也能认定驰名商标,但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一样,这样的驰名商标绝不能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昨日在吉林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说。……据了解,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样统称为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称为‘驰名商标’。一些企业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甚至向政府要奖励,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制止。”
4、现象之四: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沿袭错误旧制的泛驰名商标体系
目前,我国除了在全国范围内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外;还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各自认定和保护或者联合保护各省级“著名商标”;还在省以下的相关市、县内各自认定和保护本地的“知名商标”实质上形成了国家、省级、市县三级认定与保护的相应三个层面的泛驰名商标制度体系。例如2008年全国29个省市就认定了6781件著名商标。实际上,可以纳入我国泛驰名商标制度体系的还有浙江省、福建省、重庆市等己经出台的“知名字号(商号)”,以及中国名牌以及各省市级的地方名牌等内容。根据调查分析,迄今上述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商号)认定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范仍然沿袭着“统一申报、批量认定、长期适用”和“一次认定,享受三年;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错误模式,需要尽快予以纠正。
除了驰名商标外,我国泛驰名商标制度体系中的主要成员还有各省市著名商标、各地市知名(著名)商标、各县市知名商标、有关省市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以及各省市地方名牌产品。
(l)各省市层次的“著名商标”及其特征
--基本概念:“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省注册商标。”(吉林省)
--涵盖范围:注册商标
--产生方式:省市行政认定
--认定单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证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通知及匾牌
--法律资源:省市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及文件
--认定规范:申报认定、批量认定。
--适用原则:一案认定,全面通用;一次认定,多年有效。
(2)各市县层次的知名商标及其特征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本县注册商标。”(重庆市垫江县)(作者:陶鑫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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