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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10)

发布时间:2015-08-18 16: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如何促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和依法定位?课题组认为:应当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驰名商标认定之泡沫申请,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之申请总量及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这也许是走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之迷津的合理方向。只有对症下药才可能釜底抽薪,只有釜底抽薪才可能清淤治本。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扬汤止沸,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而釜底抽薪。课题组建议:
  第一,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相关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广告必须“个案化”,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谁告谁的那个行政或诉讼案件中,具体由那个机构认定了那个商标在该案中为驰名商标的全面信息。
  第二,目前一段时期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文件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中都需要“警示性”地强调述明:企业不能籍此在广告宣传中进行单独的、突出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宣传。
  第三、切实普及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让全社会知悉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需要认定,事实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本案用,他案作参考,限制作广告”的基本原则。
  第四,取消当前在商标争议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商标行政管理侵权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行政个案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
  第五,取消颁发任何关于驰名商标的牌篇、证书及类似文件。
  第六,全面废除仍然坚持“集中申报,批量认定,多年有效”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地方规范体系及其评选活动。
  第七、结束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性质雷同、情况相仿的“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类“泛驰名商标”类评选制度。
  第八,明确规定不再将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政绩数据甚至考核指标,不列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排行榜,严禁各级政府报告中出现本地已获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数量的不当表述。
  第九,明令禁止各级政府不能对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与地方名牌获得单位发放奖金。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应当是我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商标战略的重要任务。明确和界定相关驰名商标的法制规范也应当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这应当成为这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当在这次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充分重视和真正落实驰名商标之认定、保护及其宣传之法律规范的修改及其完善。
  【注释】
  [1]曹建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1月18日。
  [2]新华网福建频道http://www.fj.xinhuanet.com/gov2007年10月31日报道的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圆圆署名文章《从品牌基础看泉州是“中国品牌经济城市”》中载述:“从品 牌基础看,泉州是“中国品牌经济城市”,共拥有中国名牌产品39项、中国驰名商标22件,并有各地法院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80件。”
  [3]劲牌公司:“劲牌中国驰名商标申创历程”,http://www.jingpai.com/news/news.aspx?id=1244,2008年9月12日检索。(作者:陶鑫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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