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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5)

发布时间:2015-08-18 16: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还如从劲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新闻《劲牌中国驰名商标申创历程》[3]中所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劲牌公司对于驰名商标的渴望,而这种渴望不是为了解决具体的侵权问题,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这个驰名商标这个金字招牌。通常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是企业先遇到一个商标侵权或商标注册上的争议,然后为了解决这个争议,而援引法律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予以解决。但从劲牌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一些字句:“为寻找申驰的个案案由,动用了公司所有的资源,做了大量的咨询、查询工作,仅商标标识查询了近500件商标,排除全国7800件标识,最后选定甘肃省酒泉市回春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奇劲“生精胶囊的侵权行为作为个案案由,提起司法诉讼。因为”奇劲“生精胶囊的”劲“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只是生精胶囊与酒产品不同类。”这清楚的表明,劲牌公司开始并没有具体的现实的法律争议存在,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根据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要求(不同类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去四处查询需要的商标,然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不是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这一目的,劲牌公司可能永远也不会与回春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奇劲”生精胶囊发生法律争议。湖北劲牌公司就是为了认定驰名商标再提起与甘肃省酒泉市回春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奇劲”生精胶囊之诉讼案件的,并且正因此再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据调研获知,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怪现象是:第一,沿海发达地区(例如浙江、福建、江苏等地)的一大批民营企业或者中小企业都跑到中西部地区(主要在江西、湖南等地)甚至于西藏、青海、新疆等边远地区的中级法院(例如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起诉当地一些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侵权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第二,上述起诉侵权案件指控对方的侵权行为大多是将其商标抢注为域名或者再在该域名之下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贸易活动。第三,在庭审中被告一般均认可原告的商标驰名,大部分被告一审败诉后也不上诉。这不得不令人生疑,其中有没有人造的痕迹。己经查实在此类案件中,严重存在着原被告恶意串通、制造假案的情况。已经曝露的驰名商标认定典型弄虚作假案例如安徽省宣城市认定的“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一案三件“驰名商标”造假案。[4]更富有意味的是,认定驰名商标较多、认定速度较快的那些中级法院几乎都是地处边远地区的缺乏知识产权审判经验者,而知识产权审判历史较长、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积累较丰富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却较谨慎,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也大都较少,一般其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对都较高。例如北京市法院系统在2001年至2007年近七年间,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通过生效判决总共认定驰名商标才6件,分别是用于手表上的“Rolex”(劳力士)商标、用于化工原料的“DUPONT”(杜邦)商标、用于化工原料的“中化”商标、用于药品的“天士力”商标、用于服装的“顺美”商标、用于教育服务的“清华”商标。而上海市法院系统在2001年至2009年春近九年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通过生效判决总共认定驰名商标仅3件,分别是上海市高院2001年7月5日在相应案件的二审判决中认定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和上海市高院2006年12月20日在相应案件的二审判决中认定的”STARBUCKS“注册商标(第42类)和”星巴克“注册商标(第42类)为驰名商标;还有”梦的娇“注册商标在另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近年来各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途径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骤上升,直线攀登,从2001年、2002年、2003年的年均2件,发展到2006年就高达106件,2007年之后每年数以百计。如此疯长,动因何在?首先,主要是企业旨在借此套取”驰名商标“的品牌,将其异化成为企业的强势广告资源,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这往往是有关企业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真实目的。其次,相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存在着速度较快(行政认定一般长达三、五年,司法认定短者只有几个月),手续较简单(行政认定申报文件一般较多,司法认定举证文件相对较少),选择空间大(行政认定就此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两家,司法认定原来可在全国数以百计、现在仍然可在数十家中级法院之间通过管辖运作来选择)等好处,这往往成为有关企业为了实现其真实目的之策略运作。(作者:陶鑫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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