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图片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5)
发布时间:2015-08-14 10:59商业秘密网
被上诉人华龙网还引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抗辩。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院认为,本款规定之目的在于允许新闻报道者在用文字、广播、摄影等手段报道时事新闻时,对所报道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本案所涉图片即属于新闻本身,而非新闻中不得不再现或引用的他人作品,故华龙网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华龙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乔天富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由于乔天富的这些摄影作品是报道新闻的图片,其创作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宜主张过高的赔偿金额。鉴于乔天富的实际损失和华龙网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图片形成的成本、作者的知名度、创作作品的艰辛程度,以及华龙网使用作品的方式,决定每幅作品按350元赔偿。华龙网共使用了95幅图片,共计应赔偿乔天富32200元,加上乔天富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开支及其合理性费用10000元左右,决定由华龙网赔偿乔天富422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天富经济损失422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7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共计5541.8元,由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敏
代理审判员 周露
代理审判员 付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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