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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图片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4)

发布时间:2015-08-14 10:59商业秘密网

  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已如前述,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由于在庭审中,原告放弃指控被告未署名,而原告亦无被告侵犯其精神权利的其他指控,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作品的类型:摄影作品;2、侵权数量:58幅(其中一幅使用了两次);3、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在网站上全文转载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在内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和转载时间等信息。4、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开支及其合理性。综合以上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34940元。综上,根据有关法律判决:一、被告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天富经济损失34940元。三、驳回原告乔天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乔天富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对于该判决未予认定侵权的37张照片(以下称:该照片)的侵权赔偿主张;及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中上诉人因持续诉讼所持续发生的合理开支;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被上诉人虽然自称系“按照要求”转登,但其不能提供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转载协议、该等协议的备案等证据,其转载行为完全是违规和侵权。二、上诉人的作品应该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其作品类型不能简单地从其内容上判断,即:如果是与新闻报道组合发表时,存在报道的价值,但是其独立发表时,则不具新闻报道的属性。原审判决关于本案中的37幅图片(注:指该照片)属于时事新闻的一部分,不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时事新闻”事件本身固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对于“时事新闻”所创作的作品,则毫无疑义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被上诉人华龙网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时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乔天富与被上诉人华龙网在本院二审中对乔天富为涉案96幅图片的拍摄者、华龙网的行为构成对96幅照片中的59幅侵权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96幅图片中的37幅图片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本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本案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时事新闻的含义。《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又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此可见,时事新闻仅指特地为媒体报道而采写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为仅是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的表达方式,具有表达上的唯一性,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故本院认为,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本院认为,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确实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在审查图片新闻的独创性时应格外审慎。另外,本院还认为,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争议的37幅图片均是文章配图,与一审判决中确认具有独创性的59副图片在性质上、风格上基本相同,不能仅因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否定其自身的独创性。本案所涉的十八篇文章中,《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飞行员均曾留学》、《【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1)》四篇文章分别是对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首届航空开放日、运用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红蓝’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等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发生过程等现场的客观事实的叙述,不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该四篇文章所配的37幅图片却均是乔天富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是时事新闻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37幅图片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成表现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乔天富关于37幅图片是独创作品,不属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者:李伟华,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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