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图片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2)
发布时间:2015-08-14 10:59商业秘密网
原告乔天富诉称,2012年2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华龙网(www.cqnews.net)上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96幅,共使用101次,其中部分作品未署名。上述作品系由原告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使用上述作品,应事先取得原告许可、为原告署名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被告未履行前述义务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前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在华龙网上(不少于三十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2、立即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赔偿金181800元;3、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1154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华龙网答辩称,第一,在涉案图片中,内容为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的图片,是单纯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的全文转载行为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合理使用原告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第三,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的数额过高;第四,涉案所有图片已经全部从华龙网上删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拍摄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该光盘中包括了除附表一中编号为54、71、74的图片以外的其他93幅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
2012年2月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9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于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从互联网下载有关网页的过程及下载、拷屏的内容进行了记载。根据该公证书及其附件的记载,2012年2月3日,在华龙网上可以查看到《代表委员回眸“十一五”军队建设:武器装备现代化》等十八篇文章,这些文章均包含文字及图片,每篇文章均注明了转载的时间及来源(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其中,《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飞行员均曾留学》一文载明“天幕拉开,铁翼展翅,‘空中芭蕾’刚跳完,‘冰上舞蹈’又上演……上午10时09分,首次公开亮相的陆航飞行表演队为今天开幕的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奉上了一场精彩火爆的空中特技表演,整个飞行表演时间46分钟,现场观众喝彩声和掌声连成一片……”等内容,并配以直升机博览会现场表演图片。《【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一文载明“2011年9月1日,空军在吉林长春举行了‘首届航空开放日’活动。上万军民参加了此次活动。空军八一飞行表演队、新成立的空军航空大学‘天之翼’飞行表演队、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的飞行健儿分别驾驶6架歼10、6架初教六、8架教-8高级教练机在蓝天上为观众献上了一台视觉盛宴。”等内容,并配以飞行表演队及其表演的图片,图片说明为“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的图片主要显示圆形队徽图案。《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及《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1)》两文文字部分相同,载明“10月26日,在南京军区某合同战术训练基地,两个摩步旅运用大规模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红蓝’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进入了交战阶段。记者跟随裁决员进入演习场,亲历我军历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的‘红蓝’军对抗演习,领略‘战场’裁判执法演习场的风采。”等内容,两文均配以演习现场图片。
基于光盘内容以及公证书中所附文章的署名情况,被告对于原告为涉案96幅图片的拍摄者没有异议,同时,确认华龙网由被告运营,且认可该网站上确有公证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并称所有涉案内容均是从其他网站上全文转载。(作者:李伟华,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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