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9)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0商业秘密网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专利制度
  激励创新是专利制度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熊彼特认为大型企业才是创新主体;而竞争创新理论则认为中小型企业才是创新的主要来源。如前所述,专利组合策略不利于中小企业,因而需要讨论专利制度是否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现有研究的基本结论是:专利组合策略并没有限制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其原因有二。第一,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其创新活动而获取专利,以填补大公司专利组合策略下的空隙。[4]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对于积重难返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可凭借其专利权而寻求灵活经营,或与大公司交叉许可而生产产品,或仅进行许可而不生产产品,从而在大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上获取足够的利润。对软件产业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大量存在的专利所形成的专利丛林并未阻碍该市场的新进入者,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仍然是强劲的。[18]第二,中小企业比大公司更易于适用破坏性创新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例,IBM是大型机时代的领先者,但在微机时代被当时作为起步公司的苹果公司所取代,而笔记本电脑的兴起也产生了东芝等新进入者。[4]我国中小型企业也能够在产业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上,IBM开创了第一代产品“软盘”,一直到2002年为新的移动存储设备“优盘”所取代。优盘技术的基础专利即为深圳朗科公司获取。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专利制度为真正的中小型创新企业提供了竞争工具和极大的利润回报。
  但是,市场参与者普遍采取专利组合策略,也可能给专利制度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大量专利为非实施企业所拥有,从而导致资源有效利用不足。二是大量专利申请案涌入专利审查部门,在现有专利审查机制下,有可能造成授权的专利质量并不可靠的问题。三是占优势地位的专利组合持有人可能滥用专利权而阻止市场追随者进入产品市场。因而,专利制度应该从如下方面予以回应。
  第一,完善专利救济制度。非实施企业拥有的专利组合策略也同样体现了其对创新的贡献程度,因而,其获取足够的利润回报也是为鼓励创新的内在需要。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效力,这可能导致所谓的专利劫持(hold-up)和敲竹杠(hold-out)等不当行为的发生。[19]从制度上来看,激励对技术的有效利用便是专利法上的制度回应。自美国eBay,Inc.v.Mer-cExchange LLC一案之后,禁令救济限制制度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影响,也产生了汗牛充栋的学术文献。[20]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审结的武汉晶源公司案中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被告无需停止侵害,但须支付费用。限制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其理论建立在促成资源有效利用的基础之上。限制非实施企业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不是因为其拥有的专利权质量可疑,而是因为从促成有效交易以增进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实施专利的企业因其将专利商业化的行为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属于专利制度所欲达致的政策目标。这也同样适用于某些情形下的强制许可。例如,依我国专利法第48条之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二,改善专利授权质量。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案应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公开充分性。而判断这些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审查员必须要进行与发明创造相关的现有技术(prior art)检索,用以确定权利要求(claim)所界定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通常,专利审查员需检索并审读这些文献,并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授权或不授权的决定。因此,为改善专利授权的质量,应该强调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审查部门公开更多的信息,这些信息既包括申请人所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也包括对发明创造本身的技术信息。前者主要体现为强有力的现有技术信息披露义务,[21]后者以维持和提升专利公开充分性条件为主要载体。(作者:梁志文,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