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5)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0商业秘密网
其一,专利行使企业(patent-assertion entities,PAE)。与实施企业不同,PAE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专利权,并将其予以许可或进行诉讼,而不是积极开发产品或将专利予以商业化。据对美国的实证分析,它们对所购买的专利均将进行严密的风险分析,这些风险包括:在进攻性的专利诉讼中最少能获得500万美元回报;需要等待1到5年的初审以及更长的上诉程序;该专利不能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而被宣告无效;与被告达成利润丰厚的许可协议之可能性;以及在专利诉讼中,产品生产者会采取何种抗辩事由,并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差异。[14]自2001年以来,此类诉讼增长了500%,仅2009年就出现了467起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诉讼。[14]
其二,防卫性专利购买基金(defensive patenting fund)。有些NPE购买专利的目的出于防御,为其投资者提供策略性服务。一般而言,此类基金的成员常常是大型产品生产企业,意在清除其产品上市面临的专利风险。尽管此类基金运营模式各异,但其共同点是:通过购买专利而降低其投资者专利诉讼和许可费用成本。[14]因此,此类基金的主要优点是通过联营方式降低了其单个成员的专利许可成本,并使得其作为个体和集体都能获得利益的最大化。美国现今最大的专利购买基金是RPX,截至2010年2月,它拥有35个成员,花费了20多亿美元购买了1300多项高技术领域的专利权,然后许可其成员永久使用,而RPX保留对这些专利的再次转让或许可的权利。[2]
其三,风险投资公司。由微软公司参与投资的智力风险(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是另一种类型的专利购买者。该公司自2000年建立以来,花费50多亿美元购买了三万多个专利,为其投资的四个基金和一家起步公司提供了专利支持。该公司购买大量专利并形成专利组合,其目的既是出于防卫,也出于许可。它不仅对其成员发布许可,也向第三方发布许可。[14]该公司购买、开发和许可专利的目的还包括将技术作为出资来促进专利商业化,有时也会对某些生产者进行专利诉讼。[2]
其四,研发企业。纯粹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也属于NPE的一类。最常见的研发者是大学。由大学拥有的专利权通常是为了获得许可费用,或为技术转让提供便利,有时也会通过诉讼来行使其权利。除了大学,也有大量纯粹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它们为制造商提供最先进的技术,但自己并不从事生产行为。与PAE不同的是,它们的主要业务是进行新技术的开发,从事的专利许可活动是其获取研发投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2]美国高通(Qualcomm)公司和美国生物基因公司就是其中的例子。[15]高通公司现在收入约30亿美元,其中约8亿美元来自于专利许可费。CDMA技术没有得到专利保护,高通公司就不可能实现这样的成功。生物基因公司是一家于1978年成立的公司,其成立以后的最初15年中,没有制造或销售任何有形产品,而是向其他公司出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这样就使生物基因公司能够专注于其最擅长的研究开发工作,而不是市场营销。
其五,起步公司。一般来说,起步公司追求其产品的研发和商业化,但常指产品成功上市前的公司,也包括未能取得成功的公司,因而其常常并不积极实施其专利,而处于为实施专利做准备的阶段。起步公司常常由少数发起人或几个自然人运营,也包括由某发明人发起建立的情形。起步公司申请专利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他人复制其发明或获得经济回报。与PAE不同的是,它们并不是以专利许可为其获取经济回报的主要来源。[2]
根据专利权的获取途径,上述非实施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型:购买专利的非实施企业、研发获取的非实施企业。对于前者而言,通过购买而形成的专利组合并非是问题专利的集合,相反,它们往往是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的组合;而对于后者而言,专利权的获取和维护确实为激励创新所需。
四、专利价值在于保障创新者的竞争优势
(一)专利组合的形成是专利制度激励专利竞赛有意而为的结果(作者:梁志文,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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