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价值之谜及其理论求解(7)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0商业秘密网
第三,发明人在最后期限的压力下可能会工作得更有效率。诚如俗语所说,需要是发明之母。竞争,而不是垄断,加速技术创新。人们更快地获得创新是因为竞争压力的结果,同样,获得更好质量的创意也常常是竞争的结果。尽管很难去测度竞赛所发挥的作用为几何,独立发明的存在似乎可推断:即使没有竞赛,发明也会在某个时候为某一发明人做出来。但是,至少下列情形是存在的:如果没有竞争的压力,相互竞赛的当事人就可能永远都不会获得新发明。而且,专利竞赛也使得大多数公司积极寻求专利的保护,而不是运用商业秘密或其他的方式来保护创新技术。这就意味着通过专利制度来促进创新技术的扩散是有效的,也意味着专利制度的政策变迁会对技术创新产生实质性影响。[4]
(二)专利组合的价值就在于它合理体现了创新者的技术贡献
产品竞争市场上的专利竞赛导致了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但绝大多数的技术进步属于累积性创新。模仿创新国家所进行的创新大多是后续创新(follow-on innovation)或改进发明。专利制度并不禁止后续创新行为,改进发明不仅是与基础发明相竞争的技术,而且也是促进基础发明商业化的必要途径之一,因为对产品的不断改善推进了发明的商业化,促进了消费者福利,也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例如,用电流来创造白炽灯的发明在1801年由英国化学家汉弗莱·戴维首创;此后,法国化学家约瑟夫·万斯和美国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在此基础上使用真空管中的钨丝制造了可用灯泡,使得该发明得以商业化成功。此外,配套技术的完善是发明商业化成功的重要条件,对发明的周边产品进行创新是完善配套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专利法允许改进发明同基础发明一样,可以获得专利权。而通过对改进发明的专利竞赛,正是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
但是,, , 基础发明人如何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市场又如何区分真正的创新者和搭便车的模仿者?从保障专利权人的营业自由之角度,信号(signal)理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该理论认为,专利权的固有价值不在于它们赋予给发明人的排他权,而是具有作为可靠信号(credible signals)的能力。人们“花费了大量的笔墨讨论(专利)法律规则是否授予了最佳的排他权,而不曾考虑并审视所有的专利功能”。专利制度不是信息私有化的机制,而是降低专利权人与观察者(observer)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中,专利的信息功能对权利人而言,可能比权利的实质内容(substance ofthe rights)更重要。那么,专利究竟传递了哪些信息?龙(Clarisa Long)教授认为,主要包括两类信息:与专利发明有关的信息和与获得专利的公司有关的信息。[17]她首先指出在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里有关于发明的丰富信息,因为法律为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而对故意欺诈的申请人会有严厉的惩罚,观察者因而确信专利文献中的信息是可靠的。她还指出,如果公司拥有的专利总数与其他诸如智力资本等难以测度的公司特质(attribute)为正相关关系的话,专利数量将会被视为对这些特质的代表而传递给观察者。认识到这一点,企业就会采取专利组合策略而申请大量的专利。因为专利权的获取成本昂贵,低质量的企业将很难模仿高质量公司的专利信号。
因此,我们的基本结论是:专利竞赛促进了技术进步,基础发明人和改进发明人通过专利组合策略来形成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产品竞争者之间传递了作为创新者而不是模仿者的地位。专利组合策略是对某一技术上不同的改进成果所形成的技术组合,由于低创造性的模仿者不能具备持续性改进创新的条件,获取大批量专利权的经营策略难以为其所采取。因此,尽管大批量的专利权中有部分专利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明显,但整体上其传递的创新功能无疑是专利价值的真正所在。
五、专利价值之谜的中国之解
尽管建设创新型社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我国宏观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毫无疑问,我国仍然普遍缺乏破坏性创新这一事实。同时,相比微软等企业,我国绝大多数竞争市场上的企业只是中小型企业,它们能负担专利组合策略所需要的成本吗?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专利组合策略是否会阻碍我国的模仿创新战略?是否会对中小型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阻碍?(作者:梁志文,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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